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与实效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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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权分置”改革的提出

回顾1978年以来的农地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基于一种农地经营方式而形成的制度安排,经《物权法》的确认而最终演化为物权(用益物权)。四十年来,很多学者都对家庭承包经营进行了深入的探究,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指出了家庭承包经营的诸多问题与不足。有学者总结了农村经营的现状:土地规模小,耕地细碎;人地矛盾尖锐,土地承载负担重;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1]有学者指出,家庭承包经营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家庭承包缺乏竞争性,二是土地承包存在期限限制,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不健全。[2]还有学者从家庭承包经营仍保留不同积蓄的半自给性和经营规模狭小这两个特征出发,分析了农户经营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不能对价格信号作出调整自身生产和消费的灵敏反应;对投入品市场的反应比对产出品价格的反应更敏感;承受价格波动的实力不足;一旦环境信号过于不利,就通过少买少卖、扩大自给性活动来自卫。[3]

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很多学者基于实践调查,得出了大量有益的结论。如有学者指出,有些地方土地成片集中流转后,产量下降,土地规模经营效益并不明显。[4]有学者则通过大量取样总结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因素:家庭非农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家庭的社会和经济特征等等。[5]还有学者调查了对农地规模化经营至关重要的农民退出意愿,指出: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对其资源禀赋具有状态依赖性;改善农地流转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地流转;强化农民对土地产权的认知强度,有利于增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6]

以上这些研究,从正面或从反面指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利用、流转等方面的诸多不足,说明当前家庭承包经营的经营体制已无法适应新时期农业发展的要求,也无法满足农民的利益诉求。

“三权分置”改革显然是破解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难题、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一种策略。在我们看来,“三权分置”并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重新配置,而是对农民集体所有权及其所支撑的农民集体经济实现方式的重构。“三权分置”不仅会改变承包经营权的实现方式,而且会改变农民集体经济的实现方式。我们需要在这样的高度上解析“三权分置”改革可能的内涵。


[1]陈良,张云。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探析——以苏北为例。农村经济,2009(3).

[2]刘国臻。对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存在问题的法律思考。学术研究,2003(10).

[3]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62.

[4]陈小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调查与思考——基于安徽省实地调研的分析。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1(7).

[5]张丁,万蕾。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2004年的15省(区)调查。中国农村经济,2007(2).

[6]罗必亮,何应龙,汪沙,尤娜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退出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