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与实效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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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题 基于权能理论的“三权分置”之法律表达

中国正处在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进程中,劳动人口在逐渐减少,农村土地迫切需要适度规模经营。为实现这个目标,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提高农民福利、改革户籍制度、鼓励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等,但是规模化经营并未如预期大量发生。究其根源,是曾经作为市场经济改革启动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对土地流转产生了阻碍作用,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迫切需要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开启了新一轮农地物权制度改革,其内容在“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作了表述,即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这就是农地物权改革的“三权分置”。但对于如何分置,政策上并没有给出具体措施,而是要求“抓紧研究”。这引发了理论上激烈的争论:首先,人们对于是否需要分置“三权”有不同意见;其次,赞同“三权分置”的学者,对于如何分置“三权”提出许多不同建议。迄今为止,关于“三权分置”如何在法律上予以表达依然未有定论。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为“三权分置”指明了方向。权能是财产权利的内容,“三权分置”是对土地物权内容的再分配,因而权能是分析“三权分置”在法律中获得合理表达的理想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