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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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学知识形态论

对于法理学向何处去这个问题的追问,可以从不同视角进行应答。[1]我所感兴趣的是,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其存在的方式是什么。这个问题关涉法学作为一门学科的性质界定[2],它的解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指明法学研究的进路。本章以反思的形式,尤其以刑法学为视角,对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进行学理上的考察。


注释

[1]法理学向何处去这个问题的提出表明对法理学现状的不满,因此这种应答意味着对法理学走向的期待。当下讨论的传统与现代、本土化与国际化等,都是一种应答方式。

[2]关于知识形态及其学科的研究,随着知识社会学的兴起一再得到关注。古典知识社会学可以参见以下书籍:[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后现代语境中的知识社会学可以参见以下书籍:[法]福柯:《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美]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刘锋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美]华勒斯坦等:《学科·知识·权力》,刘健芝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法]利奥塔尔:《后现代状态》,车槿山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