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商会与市民社会研究
最近几年,有关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或称公民社会和公众领域)等问题,成为国内外学者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对这一课题的探讨,似乎又是西方的学者,特别是美国研究中国近代史的学者领先了一步。美国学者不仅就这一问题发表了许多论文,而且多次举办有关学术讨论会,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在美国出版的《近代中国》(Modern China)杂志,还在1993年4月号上推出了探讨这一课题的专辑。无论是在国外或国内举行的有关学术讨论会,谈及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也是西方学者更为活跃,而国内的学者却只能简单地做一些回应,并无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无法直接对有关问题提出自己的系统见解。这显然是一大缺陷。
西方学者对清末民初中国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探讨,自身存在明显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清末民初的中国在许多方面已出现了类似于西方市民社会那样的情况,对于推动中国近代化发挥着重要的潜在的作用,如晚清时期士绅精英的活动、民国时期的社团政治、五四运动以后工人与学生的抗议示威和斗争传统等。还有学者分析了晚清时期中国已经产生游离于政府控制的商人组织及公共机构,如圣仓、普济堂、育婴堂、善堂等,认为这类机构的非官僚特征日益增强,在地方社会颇具影响,最终成为批评政府政策的场所。上述各方面的研究成果,以美国学者取得的成就及影响最为突出。其中较早的有萧邦齐(R.Keith Schoppa)的《中国精英与政治变迁——二十世纪早期的浙江省》,其后则有罗威廉(William T.Rowe)的《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商业与社会,1796~1889》和《汉口:一个中国城市的冲突与社团,1796~1895》两部有关中国城市史的专著;另有玛丽·兰金(Mary Backus Rankin)的《中国士大夫的活动与政治变迁:1865~1911年的浙江省》、戴维·斯特兰德(David Strand)的《人力车的北京:20世纪20年代的市民与政治》等;此外,还有杜赞奇(Prasenjit Duara)的《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以及有关对晋、直、鲁新政的研究成果。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西方学者,包括美国研究中国近代史的资深学者如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孔飞力(Philip Kuhn)等人提出,近代中国有其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发展特点,并不存在类似于西方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因而用源于西方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概念来分析近代中国的历史,是不恰当的,也是十分危险的,很容易造成误导。魏斐德曾经明确指出:“像黄宗智一样,我发现把哈贝马斯的概念应用于中国非常困难。因为,虽然从1900年起公众领域一直在不断扩大,但是在中国并没有出现如通常所断言的那种民权与国家相对立的局面。相反,国家则在不断成长,大多数中国公民似乎主要从义务和互相依赖而非权利和责任的角度来看待社会的存在。”[2]还有的学者如黄宗智(Philip C.C.Huang)则试图用“国家—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这一概念对近代中国进行分析,避免用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等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尽管西方学者相互之间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但他们对有关问题的研究却已形成自己较为系统的看法,明显地走在了国内学者的前头。
国内学者在西方学术界热烈讨论中国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时,起初似乎显得有些无能为力,不仅没有共同的话语,更无直接研究这一课题的成果,因而无法对西方学术界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出应有的回应。近年来,国内学者对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研究逐渐予以重视。但目前参与探讨这一问题的大多是政治学、社会学、文化学等学科的学者,他们或侧重于从学理层面对市民社会的概念及有关理论的发展加以论述,或主要就时下和将来的中国如何发展市民社会的问题进行探讨。其中一个比较明显的倾向,是针对20世纪80年代末的“新权威主义”理论提出不同的看法,希望随着中国改革进程的发展,建构一种新的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使两者达到良性互动状态。[3]而历史学尤其是研究中国近代史的学者对这一课题仍重视不够,为数极少的两三篇论文只是强调近代中国由于各方面原因,难以产生西方那样的市民社会;至于系统的实证研究,迄今仍未见有成果问世。
笔者认为,国内学者尤其是史学研究者,亟须加强对近代中国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这一课题的探讨。开展此项研究,并非亦步亦趋,被西方学术界牵着鼻子走,也不是为了赶时髦,故意迎合西方学者,而是此项研究有其不可否认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日趋频繁的今天,当外国学者十分热烈地讨论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等有关问题时,中国学者却置之不理,这并不是正常现象。时下的中国已不同于过去的封闭时代,学术研究也应该在广泛和及时的国际交流中进行。特别是涉及类似于近代中国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等有关中国历史问题的研究时,中国学者不仅应当做出回应,而且应该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提出自己系统的学术见解,否则,又将有可能出现过去那种“敦煌在中国,而敦煌学在国外”的不正常现象。同时,我们也应当承认,国内史学界对中国近代史的研究,长期以来一直忽视对与国家相对应的社会进行探讨,较少以“国家—社会”这一构架考察近代的中国,因而是近代史研究中十分明显的一个薄弱环节。如果我们从“国家—社会”这一新视角观照近代中国历史,或许会对一些有关的重要问题得出新的认识,进而推动中国近代史研究进一步向纵深发展。
因此,我们应该以客观而平实的态度,对待西方学者从事的有关近代中国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研究。正如章开沅教授在为马敏的《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一书写的序言中所说的那样,中国学者既不能跟着西方学者惯用的理论概念兜圈子,也不应对西方学者的学术成果持贬抑和排拒态度。“西方学者对于‘市民社会’、‘公众领域’的讨论,可以促使我们从固有的‘线索’、‘分期’、‘高潮’、‘事件’等空泛化格局中解脱出来,认真研究中国走出中世纪并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曲折而又复杂的历史过程,现代化的主要载体及其如何产生、演变,以及它的活动空间与活动方式等等。”
还应说明的是,近些年来西方学者之所以热衷于对中国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进行探讨,并非完全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如果就总体而言,不容否认,西方世界研究市民社会热的出现,与20世纪80年代末全球性的政治事变有着比较密切的联系。但就西方汉学界对中国清末民初的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的探讨来说,则主要是侧重于学理层面,应视为西方汉学界在学术研究方面值得重视的新进展。如同有的学者所分析的那样,20世纪70年代美国汉学界经历了由“西方冲击—中国回应说”、“传统—近代”二分模式向“中国中心观”的转变,开始关注对中国近代历史发展本土要素分化组合的再认识,“但是尚没有寻求到一个足以和以往理论相抗衡、用以描述中国本地情境中的‘内部取向’的合理性”。到80年代,美国汉学界的一部分学者模糊地认识到:“一个更为规范性的社会学理论——‘市民社会’范畴似可作为研究变化着的社会空间概念、精英与世俗文化之关系等等问题的有力工具,特别是对于深化‘中国中心观’的本土认知取向有极为特殊的意义。”[4]随着1989年蜚声世界的德国社会学家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的名著《公共领域的结构转换》被译成英文,“市民社会”的概念即开始频繁地用于西方汉学界对中国近代史的研究。
不仅如此,西方不少研究中国近代史的历史学家,也自觉地将其探讨近代中国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这一课题与所谓意识形态问题分离开来,强调其学术价值和学理追求目的。例如美国学者罗威廉即始终反对把“市民社会”概念变成意识形态化的政治工具,并坚持将其限定为一种历史性的描述。[5]由此可见,我们不能像20世纪50年代对待西方的现代化理论那样,认为西方汉学界对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也完全是别有政治目的,进而加以政治性的批判或者根本不予理睬。
就西方学者近几年来的有关具体研究而言,其对近代中国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探讨,虽然已取得了值得重视和借鉴的成果,但也有若干不足。笔者不成熟的看法是:西方学者往往比较重视提出自己的理论构架,而对有关的史实考察不够详尽。像类似近代中国是否存在市民社会这样的争论,只有对与此相关的史实进行全面考察和分析之后,才能得出合乎实际的结论。这并不是说西方学者完全没有考察有关的史实,只不过显得薄弱一些,另外还有某些比较重要的情况则尚未予以充分重视。其原因或许如同上引章开沅先生为马敏著作写的序言所说:“美国学者思想活跃,重视通过个案研究寻求理论解释,常能为我们提供若干新的视野、思路和参照系统。但由于社会文化背景的深刻差异,以及中文资料的艰深难解,他们的陈述与判断有时又难免流于片面与粗疏。”确实,西方学者的研究有其长处,他们善于提出自己的一套理论体系,也善于以比较敏锐的学术眼光选取有价值的新研究课题。即使是做个案研究,也能以小见大,对一些有影响的传统观点提出独到的见解。不过,在研究中国历史方面,中国学者也有自己的优势。传统文化的熏陶,对国情的熟悉,特别是掌握文献资料更为全面,均非一般外国学者所能完全具备。如果再通过学术交流,以西方学者之长补己之短,当会使我们的研究更为深入。因此,尽管中国学者对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探讨晚于西方学术界,但只要发挥自己的优势,认真开展对这一课题的深入研究,定能取得使国际学术界重视的成果。
西方学者对近代中国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探讨,为近代中国商会研究也提供了新的思路。以往的商会研究,视野比较狭窄,主要是就商会而研究商会,侧重于考察商会的性质、作用及局限。这种研究在起步阶段当然是必要的,但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如仍停留徘徊于目前的状况,则显然是不够的。从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对商会的研究,完全可以从“国家—社会”这一新的角度切入,探讨清末民初的中国是否出现脱离于国家直接控制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及公众领域,考察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及其特点,分析其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影响。由此新角度切入的商会研究,与西方学术界热烈讨论的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笔者认为,近代中国社会在许多方面确有其不同于西方的发展特点,因而在近代中国寻求与西方完全相同的市民社会,不啻削足适履,难免失之机械或片面。但这并不排除在近代中国有可能出现合乎市民社会本质特征的社会组织和公共领域;同时,近代西方国家市民社会产生的道路,也不是凝固不变的单一模式。其他国家的社会条件虽然在许多方面不同于西方国家,但也完全有可能以其独特的方式,萌生出具有市民社会特征的社会组织和领域。对近代中国商会的新探讨,将有助于我们对上述问题得出初步的答案。
最后还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市民社会并不能简单地化约为独立自治的民间社团,但综观目前众说纷纭的各种市民社会概念,都认为脱离国家直接控制、拥有独立自主权和民主契约规则的民间社会组织,是市民社会的最主要内容。有的学者甚至直接将独立的经济社团作为市民社会的主要特征。例如,早期的亚当·弗格森(Adam Ferguson)在《市民社会的历史》一书中,即是“将以商业为目的的社团(association)——这些社团并不似那种原始的社团——视为市民社会的特征”。[6]当代学者阿尔弗雷德·斯特潘(Alfred Stepan)也指出,市民社会除指各种各样的社会运动外,主要是“来自各阶层(如律师、记者、工会和企业家)的市民组织,试图在各种安排的整体框架中建构自身,从而得以表达自己的思想并促进自身的利益”。[7]所以,将商会以及相关的社团组织作为考察对象,虽然只是从一个主要的侧面进行剖析,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问题做出回答。
西方学者在探讨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过程中,恰恰忽略了对商会这一最重要的新式民间社团做深入细致的考察。上列西方学者研究近代中国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问题的主要成果中,除个别偶尔提及商会外,大都较少涉及商会。有的学者虽然提到商会,却是将商会看作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中的中间组织。例如,黄宗智即认为:“新型商会是国家与社会同时卷入到第三领域新制度里的范例。这些组织由商人们组成,但它们是因国家政策的倡导(1904年)而成立的,并且是按政府的方针进行运作的。……这些新型商会与地方政府机构密切合作,在范围广泛的行政、半行政和非行政事务方面,确立起制度化的权威。……单纯参照国家或社会是无法把握商会的意义的。”[8]这种观点是否正确,看来尚值得商榷。
因此,以商会为主体透视近代中国转型时期社会自身的发展变化以及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不仅有可能,而且有必要。从某种意义上或许可以说,在“国家—社会”这一新的理论框架之下对商会重新进行考察,既能使已有的商会研究进一步走向深入,同时又能为研究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提供一个新的视野。特别是在目前中国学者有关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实证研究仍相当缺乏的情况下,此项工作更有其学术价值。正如杨念群所言:“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的构设仍需从历史个案的研究中寻求验证和资源,研究的对象领域也不应局限于框架的构设与问题的提出上,而应在具体事例的考察中完善其总体命题的论证。”[9]本书即是笔者在这方面的初步尝试。
[1]此文原载 Mark Elvin & Skinner G.William,eds.,The Chinese City Between Two Worlds,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4。中译文见中南地区辛亥革命史研究会编印《辛亥革命史研究会通讯》1982年第11期。
[2]魏斐德:《历史变化的模式:1839~1989年中国的国家与社会》,载李侃如(Kenneth Lieberthal)等主编《对现代中国的看法》,阿蒙克,1991;魏斐德:《清末与近代中国的公民社会》,载汪熙、魏斐德主编《中国现代化问题——一个多方位的历史探索》,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
[3]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总第1期,1992年11月。
[4]杨念群:《近代中国研究中的“市民社会”——方法及限度》,《二十一世纪》(香港)总第32期,1995年12月。
[5]杨念群:《“市民社会”研究的一个中国案例——有关两本汉口研究著作的论评》,《中国书评》(香港)总第5期,1995年5月。
[6]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市民社会的美德》,载邓正来、杰弗里·亚历山大(Jeffrey C.Alexander)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增订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34页。
[7]阿尔弗雷德·斯特潘:《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和国家:三个政体领域中的军事政治》,载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第409页。该书的编者邓正来先生为便于笔者撰写此书时参照有关的论著,特将该书出版前的清样惠寄于我,在此谨致谢忱。
[8]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原文载于美国出版的Modern China,April 1993,中译文载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第420~443页。
[9]杨念群:《近代中国研究中的“市民社会”——方法及限度》,《二十一世纪》(香港)总第32期,199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