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3被告人在非公共交通道路上因操作机动车不当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是否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李开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株州市攸县人民法院(2017)湘022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基本案情】
攸县槚山乡胡沙垅村黄家组黄曼某因建新房需整理地基,便请被告人李开某驾驶其所有的轮式装载机械车铲地基和被害人朱某驾驶其农用车拖运泥土。2016年10月25日10时许,朱某在驾车倒放泥土过程中,农用车轮胎陷入路(陡坡)外所堆放的泥土中,黄曼某喊来李开某帮忙施救。李开某于是驾驶轮式装载车来到现场,准备采用车头对车头、用钢丝绳牵引的方法施救,朱某则手拿钢丝绳站在农用车前等待,在李开某驾驶轮式装载机械车缓缓靠近农用车时,因装载机制动出现故障无法及时停止下来,造成轮式装载机械车滑向农用车,将正在两车之间的朱某挤压扎伤,致朱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16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开某驾驶的装载机产品标牌不符合标准要求、动力传动系统不符合原厂设计要求、制动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经攸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开某因准驾车型不符、车辆技术状况不合格,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开某主动到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李开某与被害人朱某的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和解协议,被告人按协议赔偿损失2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开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责任。
被告人李开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开某系作业时受雇主黄曼某指派在施救过程中造成了被害人朱某死亡的后果,被告人李开某系违章操作,其行为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李开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供了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
【案件焦点】
1.被告人在非公共交通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因操作机动车不当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标准;2.被告人系受雇进行工作,过程中按照雇主指派进行施救行为,因操作机动车不当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株州市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开某驾驶轮式装载机对他人车辆实施救助行为时,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的行为既不符合交通肇事的犯罪构成,也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妥,应予变更,对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开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开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方家属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称理由,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开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开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区分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在非公共交通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因操作机动车不当致使他人死亡,其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也发生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本质,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过程的安全,威胁的是广大职工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本案中,被告人确系在受雇工作过程中接受雇主指派进行施救行为,因操作机动车不当致使他人死亡的,但雇主喊被告人进行施救行为,被告人实施的救助行为并不属于在生产过程中违章操作,因为其行为威胁的是被害人的个人安全,不存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对象的不特定性,因此其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实施救助行为时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故被告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编写人:湖南省株州市攸县人民法院 丁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