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与农业法治:农村法律问题与案例解析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7. 罢免村“两委”成员

案例:沙某既是村支书,也是村主任,可以说这么多年来为村里做了不少贡献,带领着大家齐奔小康,但是时间一长也滋长了不少骄横专断之风,与村里面的不同意见者争论时,沙某还会拍桌子打椅子,搞得大家很怕他。于是,有一些村民开始商量着如何罢免这位劳苦功高但是不可一世的老书记。怎样才能罢免他呢?

评析:《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要“推动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委会主任”。村委会主任同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也是客观存在的现实。但是,村支书也要通过选举才能担任村委会主任一职。《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指出:“要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鼓励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但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村‘两委’班子成员职数,每个村一般三至七人,具体人数根据村规模大小由各地确定。”

村委会委员的罢免和选举一样,都是村民行使自身民主权利的体现,对于选举上来的村委会委员,也可以通过罢免的形式下来。同时,村委会委员并不是公务员和行政官员,其无法通过撤职、开除等行政方式被处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已经明确指出:“保证村民的罢免权。对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罢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直接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以‘停职诫免’、‘离岗教育’等方式变相撤换村委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由于沙某也是村支书,对于村党支部成员的罢免,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来进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