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与农业法治:农村法律问题与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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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谁能参加选举

案例:郑某从小因为受到一场刺激而变得精神情绪不稳定,时而恍恍惚惚,时而嘻嘻哈哈,但是生活还是能够自理,也能够帮助父母做些农活。现在村委会选举在即,郑某能够参加选举吗?

评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郑某的政治权利没有被剥夺,其显然应该具有选举权。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除了具有选举权权利能力之外,还要具备选举权权利行为能力。也就是说,郑某是否能够参加选举,需要从其智力状况和精神状况上来评定他是否具备参加选举的行为能力。从现有的情形来说,普通人难以真正对其智力状况和精神状况进行科学鉴别,只能经过合法医疗机构和鉴定部门依法作出鉴定之后,方能进行确定。一般来说,患有精神病,经医院证明和其合法监护人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人,以及无法正常表达意志的具有严重智力障碍的人,是不具备选举行为能力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代理人来行使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