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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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14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北京旺旺食品有限公司诉王某辉经济补偿金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34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经济补偿金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北京旺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旺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辉

基本案情

旺旺公司与大旺公司均系旺旺集团子公司。2009926,王某辉入职旺旺公司,岗位为设备维修,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63,旺旺集团总部出具方案,要求旺旺公司将生产线的资产人员及相关费用转入大旺公司旺旺公司向全部员工提供两种安置方案:同意并入大旺公司的,签订三方协议,劳动关系转移至大旺公司;不同意签订三方协议的,继续履行与旺旺公司的原劳动合同旺旺公司将方案公布后,部分员工与旺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大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王某辉不同意转入大旺公司,正常工作至2016410此后,因双方未协商一致,旺旺公司不再安排王某辉工作,而是安排其在会议室培训,培训内容为学习单位规章制度培训期间,王某辉的工资水平较此前大幅下降

2017223,旺旺公司通知王某辉于2017224日回浪味仙生产线工作,工作岗位为封箱,王某辉未按通知回去工作。201737,旺旺公司再次通知王某辉于201739日回浪味仙生产线工作,工作岗位为封箱,如不服从公司工作岗位安排与工作岗位调整,公司将与王某辉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辉仍未回去工作。2017324,旺旺公司向王某辉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辉不服从公司工作岗位安排与工作岗位调整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奖惩管理办法的规定,2017324日解除与王某辉的劳动合同

201739,王某辉向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旺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788,该仲裁委裁决旺旺公司支付王某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442.45旺旺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旺旺公司无须支付王某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焦点

1.旺旺公司是否有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2.旺旺公司解除与王某辉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在旺旺公司依照旺旺集团总部要求将生产线、资产、人员等转移至大旺公司的情况下,旺旺公司要将王某辉的劳动合同转至大旺公司,即要求王某辉解除原劳动合同,重新与大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征得王某辉的同意,并就解除劳动合同及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宜与王某辉协商一致。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且无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旺旺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王某辉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旺旺公司不再安排王某辉从事原工作,而是安排“培训”,培训期间王某辉的工资明显低于此前工资,旺旺公司已经单方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做出了变更,该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正当性。2017年2月23日、2017年3月7日,旺旺公司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要求王某辉为大旺公司工作,且工作岗位由设备维修调整为封箱,旺旺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不妥。结合王某辉提交的录音材料中旺旺公司管理人员的表态,本院认定旺旺公司的以上工作安排不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在王某辉拒绝按旺旺公司要求到岗的情况下,旺旺公司以王某辉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欠缺合法性及合理性,本院认定旺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旺旺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王某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旺旺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旺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442.45元。

旺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非因法定情形无权单方变更或者解除。旺旺公司要将王某辉的劳动合同转至大旺公司,在法律意义上并非简单的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调岗,而是要求王某辉解除原劳动合同,与新的用工主体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此种重大变更行为应充分尊重王某辉的意愿,并与其协商一致,不得用不正当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妥协。旺旺公司因就变更劳动合同主体问题与王某辉无法协商一致后,采用长期“培训”的方式使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经审查,培训理由明显缺乏正当性,属于单方对劳动合同的履行进行变更,该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不具有正当性。在双方劳动争议未解决的情况下,旺旺公司要求王某辉为大旺公司工作,工作岗位由设备维修调整为封箱,结合录音材料中旺旺公司管理人员的表态,应当认定旺旺公司的工作安排经超出了合法调岗的界限和范围,不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在王某辉拒绝到岗的情况下,旺旺公司以王某辉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欠缺合法性及合理性,原判决认定旺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定性准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企业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生产经营策略,需要用工自主权以达到经营效率之目的,但变更劳动合同直接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规定很少,无法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实践中,我们审理案件经常需要在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之间进行艰难的选择与权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于市场和劳动关系都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企业对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资进行调整是经常发生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形势急剧变化的今天,对劳动合同进行适当变更几乎不可避免如果片面强调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僵化的用工机制必将束缚企业的发展

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预告解除权,但应当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进一步放宽条件,不再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允许双方通过实际履行方式变更劳动合同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动机多样,有的是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也有的是滥用用工自主权,以调岗为由,达到变相解雇的目的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多数意见,我们认为应贯彻对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平衡保护的原则,结合个案实际对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动机变更合同内容对劳动者造成的实际影响用人单位采取的方式和手段等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因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如果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或者用人单位采取合理的弥补措施,如调整岗位并辅之以相关培训,且薪酬待遇维持原标准或适当提高,或在调整工作地点后提供班车提供交通补贴等,可以有效消除对劳动者影响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调整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如果变更劳动合同给劳动者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且无法消除,双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用人单位动机不正当,滥用用工自主权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辞职的,则应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

就本案而言,在旺旺公司要求员工与大旺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均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旺旺公司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此处理,对双方都是公平的然而,旺旺公司为了达到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采用长期培训”、支付较低工资的方式使劳动者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变相强迫劳动者辞职旺旺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动机不正当,显然是违法的为了进一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旺旺公司又将王某辉的工作岗位由多年的设备维修调整为封箱,该行为同样不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在王某辉拒绝按要求到岗的情况下,旺旺公司认为已经达到了可以运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以王某辉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说,旺旺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动机不正当,单方调岗行为方式不合理,已经侵害了王某辉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旺旺公司以王某辉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王某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编写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李晓明 孙媛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