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本书的写作之前和过程中,笔者对国内外有关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方面的研究成果做了尽可能全面的资料搜集和整理,根据笔者对这些资料的分析和研究,发现:有许多专家学者已经从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多学科、多角度对文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从中产生了诸如爱德华·赛义德的《东方学》(1978年)、约翰·汤林森的《文化帝国主义》(1999年)、萨缪尔·亨廷顿的《文明的冲突》(1993年)等经典著作,在讨论人类文化全球化时被广泛引用。经济学角度上对文化问题的研究已成为西方经济学界关注的热点。文化经济学在西方已经成为一门学科。然而,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探讨文化问题,特别是对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等文化产品的国际贸易的研究,西方国家的学者研究也是刚刚开始起步。
近十几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文化产品贸易成为国际商品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竞争的新领域;自加入WTO以来,中国的文化产品已被纳入国际贸易的版图。由于文化产品的附加值很高,国际文化产品的出口必然会产生丰厚的利润,同时也会将本国本民族的文化通过其载体——文化产品传播出去,从而影响世界,所以文化产品的贸易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关注和重视。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课题已经历史性地摆在了中国学者的面前。
从现有的资料来看,绝大多数人关注的是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经济学方面。人们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促进,更多的是从经济的角度给予关注,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系统研究的很少。较少有学者从法律的角度在该领域进行系统的研究。实际上,文化贸易和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学者在总结美国文化产业发展时,得出结论:“政府不仅要管理那些涉及国家根本利益和维护民族传统文化遗产需要的文化事业,还要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成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加强立法和法制,指导行业发展,规范操作行为……”
一、研究目的
根据笔者对相关领域已有成果的搜集、整理与分析,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法研究的目的是:在理论上丰富已有的研究成果,开拓中国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法律理论,完善国内外在此方面的理论体系;在对现行的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国际国内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为我国参与WTO和UNESCO等有关国际组织的未来谈判提供法理参考;试着为中国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法律法规制定提供一套系统的解决方案。具体而言,想要实现以下目标:
1.厘清相关概念和基本原理。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概念、范围、分类、特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与服务贸易之间的关系、国际文化产品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等关于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基本原理和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概念、基本原则、渊源、范畴、特点、价值理念等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基本原理还存在争议和含混不清的地方,本书将从历史与现实,国际与国内,应然与实然等角度对这些基本原理进行梳理,以确保课题研究的科学性、结论的准确性。
2.试图清理出一套有关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理论。一国的贸易政策总是建立在相应的贸易理论基础之上。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是一项全新的贸易形式,文化产品既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又有文化所特有的属性,因而具有双重属性。对此新型的贸易对象,传统的贸易规则和贸易理论有时还不能完全适用。在中国作为贸易大国、经济大国的地位已经确立的当下,经济学界已发出来转变贸易政策的呼吁,并为此进行了理论上的论证。这些理论为本书论证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理论提供了理论依据,用现代的科学合理的理论体系作为本书的基础,在已有的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梳理出一套适应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理论。
3.设计一套适用于当下中国的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方案。毋庸讳言,对于当下中国而言,文化产品的国际贸易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虽然我国已经存在一些文化产品贸易的规则和制度,但这些规则都还零散没有形成系统化,规则的法律位阶都还仅仅处于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和政策等低层次。因此,随着文化产品贸易经济行为的扩展,相应地,进行规范的文化产品贸易法律制度也应该随之有所发展。
4.明确本书研究的最终目的。从本质上来讲,文化产品贸易是不同国家和民族文化载体的交流与互动,以及由此导致的文化价值的认同与影响。文化产品贸易的出超和入超,背后是文化资源的争夺。在全球化背景下,实现文化产品贸易平衡的出路在于主动参与国际间的文化产品贸易竞争,由被动的参与者逐渐成为贸易规则的制定者,改变不利的贸易条件,从而有效地捍卫自己的文化权益。无论是对文化产品国际贸易规则或是对相关国内规则的研究,最终的落脚点还应该是在于通过制度和法律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尽管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在具体实施这些规则的过程中,目标会因时因地而各有不同,但研究国际和他国的文化产品贸易规则,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建立和运行,其最终的目标只能是而且必须是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
二、研究意义
1.通过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内涵、外延等基本原理的研究,可以澄清这些方面的争议和存疑。研究的成果不仅可以弥补国内外有关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体系完整性、系统性研究的空白,而且对进一步推动国际经济法特别是国际贸易法和对外贸易法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为后续的理论研究起着抛砖引玉的作用。
2.本研究对我国在新的贸易形态下实现贸易理论与贸易规则的全面创新进行了一些有益的理论探索,尽管由于笔者学识、眼界、理论功底的局限,这些探索可能显得幼拙,但笔者的研究是严谨的、充分的,因此,即使是幼稚的结论也是真实的、科学的和具有借鉴意义的。
3.由于本书的最终落脚点在于给当下中国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特别是在国内法上完成中国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制度安排,因此,该套方案可以直接成为我国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立法参考,其应用前景广阔。
4.本书以当前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现状和存在的政策、规则和理论争议为出发点,以给中国在国际贸易规则的谈判中提供理论对策,以及建立中国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为理论归宿,研究过程中注重结合中国现在的重大现实问题和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以及社会条件,从而有力地保证了研究成果符合中国的国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不仅对政府有关部门,而且对行业协会,乃至企业和个人都会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三、研究的重点和所持的基本观点
“文化产品贸易”是“关于文化产品(cultural products)的贸易”的简称,文化产品的种类包括有形的“文化商品”(cultural goods)和无形的“文化服务”(cultural services)。就其所涉及的行业而言,国际上对此的划分各不相同。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年版),文化产品包括了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影视娱乐等行业在内的文化商品和文化服务。
本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通过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相关国际法(特别是WTO规则和文化多样性公约)的分析,结合中国的文化产品贸易立法现状,对建立中国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管理规则系统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目前在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领域,基本上是由各个国家自己规定,还没有形成像WTO规则那样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而出于对本国文化市场和文化价值的保护,各国的对外文化产品贸易规则都是各自为政,这就形成了当前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方面的文化多样性和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化两种对立的观点和制度。当前世界文化产业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以美国、法国、加拿大和英国等国家为代表;文化产品贸易的法律和政策规制分为“美国模式”和“法—加模式”,美国的文化产品政策较为宽松,把文化产品视同一般商品,认为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都应该按市场规律运作,实行贸易自由主义,政府给予最低程度的干预。在国际文化产品贸易领域,美国要求其贸易伙伴开放本国文化产品市场,减少或取消相关的贸易壁垒,以促进文化产品贸易的自由化。以法国、加拿大、英国等国为代表的国家和地区则采取了与美国截然相反的文化产品贸易政策。他们强调文化产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文化产品具有商业性和“文化性”的双重属性,不主张文化产品贸易的自由化,其文化发展政策更多地侧重对本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和理性开发。在涉及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制方面,这些国家坚决反对美国的文化产品自由贸易政策。例如,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时,法国坚持“文化例外”,反对美国提出的文化产品自由贸易。在WTO谈判中,法国和加拿大等国进一步将“文化例外”演变为“文化多样性”原则,主张不能将文化产业视同于一般产业,应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防止文化的过度商业化和由此引发的文化低俗化。
各国国内的文化产品贸易政策争议必然会反映在以实现贸易自由化为主要目标之一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贸易规则的制定中。WTO各成员方一方面承认多边贸易规则有利于统一规范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部分成员方也看到了贸易自由化也是双刃剑,对本国市场既有积极作用,也会产生消极作用,因而试图通过以保护“文化多样性”为手段维系本国本民族的文化特质和文化价值。此外,有国家认为多边贸易规则中应考虑对成员方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主张在国际贸易规则中排除适用文化产品的贸易,或者是在国际贸易规则中增加对文化产品贸易的例外规则,并可在国内贸易规则中制定和实施与国际贸易规则不同的特殊文化产品贸易规则和政策。在美国看来,这些观点和主张只不过是用来实施贸易壁垒,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借口,文化产品应和其他一般商品和服务一样,受到同一国际贸易规则的调整。
对“贸易和文化问题”的认识分歧使得相关法律适用的纠纷在多边贸易体系中时有发生。并且,这种意见分歧还导致在WTO成立之初,“文化例外”原则和规则也未能纳入多边贸易规则当中。
文化产品自由贸易与文化产品贸易保护之争不仅体现在GATT/WTO等国际贸易法律体制中,有关国际文化的另一重要国际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此问题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该组织制定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达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文化多样性公约》)在2005年10月20日以压倒性多数票得到通过。截至2007年3月18日已经有50个国家批准该公约,达到生效的法定条件,该公约正式生效。尽管美国极力反对该公约,但以法国和加拿大为首的会员国仍以压倒性的多数通过了该公约,赞成与反对之票数差距悬殊,154个参与投票的国家中,共有148个会员国表示赞成,仅美国和以色列反对,另有4个国家投了弃权票。支持该公约的会员国认为公约可以有助于抵制美国的文化霸权的侵略,因为其将文化相关部门排除国际贸易规范的适用。反对该公约的美国则批评公约内容“有严重的瑕疵、模棱两可而且相互矛盾”。美国认为该公约不但限制贸易,甚至可能为缔约国滥用而侵害人权与言论自由。
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化与文化产品贸易保护之争在国际和国内的表现意味着这种争议一时很难达成最终的一致意见,文化保护与贸易自由化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冲突?国际贸易规则是否对文化的发展构成威胁?这两者的争端是由UNESCO解决还是在WTO法律框架内解决?中国在此问题上的立场和扮演的角色是什么?经过研究后,笔者认为,文化保护与贸易自由化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冲突,但文化价值和规则的冲突仅靠UNESCO等国际文化组织无法解决,最终还需纳入WTO的框架内。在规范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方面,中国应坚持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基本立场,积极参与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及其国际规则的制定,并建立健全自己的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管理体系。
四、研究的基本进路和视角
本书从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基本理论、国际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基本理论入手,厘清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相关概念和它们的基本原则、分类、内涵和外延等,为科学界定本书的研究范围奠定基础。接着,本书从文化产品贸易的国际法展开讨论,进行比较研究,其中穿插着经典案例分析,对文化产品贸易与文化产品保护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详细的论证。从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原理中寻找构建中国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的理论依据。
所谓国际贸易公法是调整各国政府管理国际贸易关系的国际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贸易公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1)政府关于关税管理的关系;(2)政府关于非关税措施管理的关系;(3)政府关于反倾销措施管理的关系;(4)政府关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管理的关系;(5)政府关于保障措施管理的关系;(6)政府关于服务贸易管理的关系;(7)政府关于农产品贸易管理的关系;(8)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关系;(9)政府间关于贸易管理争端解决的关系。国际贸易公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但并不局限于上述这些关系。通说认为,国际贸易法包括国际贸易私法和国际贸易公法。“国际贸易私法”这一称谓被用于表示调整国际贸易私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谓国际贸易私主体,是指自然人或者公司以及在特定情况下与前二者地位平等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本书的视角是在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公法之下的。管理和规制国际文化产品贸易活动的法律主要是国际贸易公法,就其法律性质而言,主要是涉外经济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