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经济全球化对合同法的重大影响
近几十年来对合同法影响最为深远的原因乃是经济的全球化。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相伴而来的跨国公司在各国市场上的经营,资源在世界范围内优化组合和配置不断加强,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朝着更为密切、更为融合的趋势发展,这也必然导致法律出现全球化趋势。可以说,经济全球化是当代世界最为深刻的变化之一。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条件下,作为交易共同规则的合同法以及有关保险、票据等方面的规则日益国际化,两大法系的相应规则正逐渐融合,这就产生了走向相对统一的合同法运动。正如美国学者夏皮罗指出的,“随着市场的全球化和相伴而来的跨国公司在这种市场上的经营,就产生了走向相对统一的全球化契约法和商法的一些活动”(注:转引自《法律全球化问题研究综述》,载《法学研究动态》,2002(9)。)。经济全球化对合同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两大法系规则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借鉴
经济全球化在相当程度上要求推进私法规则的统一和协调。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越来越需要规则的统一性,这样才能减少因制度的不统一而造成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费用,这就要求合同法在世界范围内逐渐统一。传统上两大法系在合同规则上存在诸多差异,但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其具体规则相互融合、相互接近,甚至正在走向统一。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日益凸显,多个国际性组织(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地区性组织都主导和推动了合同法规则的统一。也有一些关于合同法的示范法问世并被不少国家所采纳。在合同法方面,有关国际公约和示范法主要包括1980年《销售合同公约》、1994年《商事合同通则》、1996年《欧洲合同法原则》等。另一方面,合同法领域两大法系规则也在走向趋同。例如,英美法历来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而并没有重视其合意的本质。然而,近几十年来也开始借鉴大陆法合同的概念,强调合同的本质是合意。与此同时,大陆法也借鉴英美法的经验,例如关于预期违约等制度。尤其两大法系在许多合同法规则上出现了相同之处,例如对于要约的非实质性的变更并不构成反要约,对此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是相同的。
二、合同法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
“到了20世纪,特别是在欧洲,人们关注的焦点转向支持私法的更新和国际化。这是由于不断增长的在起草新的法律条文时考虑吸收外国成果的意向不断增强所造成的。此外,在私法的许多领域,法律的统一以及协调已经开始(值得注意的是:统一发生于协调的前面)。”(注:[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45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近几十年来,合同法的国际化已成为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向,调整国际贸易的合同公约,例如1980年的《销售合同公约》的制定,熔两大法系的合同法规则于一炉,初步实现了合同法具体规则的统一。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组织制定了《商事合同通则》,其尽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系的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则,同时还总结和吸收了国际商事活动中广为适用的惯例和规则,其适用范围比《销售合同公约》更为广泛。《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更表明了合同法的国际化是完全可能的。
商事合同是一个与民事合同相对应的概念,其主要指具有商人身份者缔结的合同,或者不具有商人身份者参与缔结的营业性合同。消费合同因不具备商人身份和营业性而被排除在商事合同之外。(注:参见张玉卿主编:《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53页,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12。)从合同标的上看,商事合同不仅包括商品的供应或交换,或者服务的供应或交换,而且还包括其他类型的经济性交易,例如投资或转让协议、职业服务合同等。(注: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2004,pu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Unidroit),Rome,pp.2-3.)在一些国家,“商事合同”在学理上和制定法上都是一个较为明确的法律术语,此种明确概念的运用通常发生在采用民商分立体制的国家。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合同法领域,出现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统一的发展趋势。在民商分立的体制下,交易行为分为商行为和民事行为,合同也相应地被区分为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但随着市场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出现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统一的发展趋势。所谓国际商法主要就是对交易的法律规则的全球化趋势的反映。1911年的瑞士联邦债务法首先推进了合同法的统一,在世界范围内树立了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统一的典范。而1946年的意大利新民法典也采纳了此种模式,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在传统上,民事关系通常包含许多无偿行为,而商事关系均为有偿行为;法律关系的无偿与有偿,导致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出现差异。在当代,这一差异出现了缩小的趋势。(注:Alain Bénabent,Pénalisation,commercialisation et...Droit civil,Pouvoirs,2003/4 n°107,p.57.)
另外,按照西方一些学者的看法,在商事合同领域出现了一种自治趋势,“产生国际商业自治法的原因看来是:许多传统的国内法制度之间存在着差异,它们不适应现代国际贸易市场上变化了的环境”(注:[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217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例如关于不可抗力的概念,各国法律制度各不相同,有的解释比较宽泛,而有的解释相对比较严格,因而在《欧洲经济委员会共同条件》采用了独立于各国定义的不可抗力的概念。(注:参见[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220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这本身是法律全球化的一部分。随着交易实践的发展,一些交易习惯、惯例已成为合同法渊源,在解释合同、填补合同漏洞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软法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软法是相对于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而言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作为法律全球化进程的结果的各种“示范法”“原则”“标准法”等非强制性文件,对于国际商事交易也产生了重要影响。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全球层面的公共治理的兴起,国家作为控制者的角色在公共治理中的淡化,形成所谓的“软法”。例如,UNIDROIT(统一国际私法协会)所制定的1994年《商事合同通则》,以及欧洲“兰度委员会”所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这些文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是具有相当程度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因此被称为所谓的“软法”(注:罗豪才、宋功德:《软法亦法》,31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软法”的出现对于具有严格体系性的法典也带来影响,在相当程度上成为所谓“后法典化”流派的重要论据之一。一些学者认为,相较于民法典,“软法”更注重私人自治。因此,“软法”似乎应当替代法典的功能。Glendon认为,欧洲共同体规则的一体化、超国家的规范的发展等,都促进了民法典内容的变革。(注:Jose Castan Tobenas,Derecho Civil Espanol,Comuny Foral II 217~21,Madrid:Reus 1988,at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