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13日经2010—2011学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中国人民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及教育部人事司《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教人〔2007〕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大学所属党政机关、群众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教学辅助单位及其他内设机构的事业编制工勤人员。
第一章 岗位设置
第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服务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日常运行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岗位总量、结构和比例,以满足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中,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应在学校特别需要且人才紧缺的高技术含量的工种内设置。学校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第四条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为35%左右,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
第五条 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需要,学校定期对工勤技能岗位总量进行核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岗位职责
第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受聘技术工四级及以上工勤技能岗位的,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通过相应的技术等级考评,聘期考核合格。
第八条 受聘各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其他条件:
(一)受聘技术工一级岗位的,最近一个聘期内应有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其他年度考核结果须达到良好,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首次受聘技术工一级岗位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得少于三年。
(二)受聘技术工二级岗位的,最近一个聘期内应有一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其他年度考核结果须达到良好;首次受聘技术工二级岗位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得少于三年。
(三)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受聘技术工五级岗位。
(四)未取得工人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受聘普通工岗位。
第九条 由于岗位职数限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聘用,应在符合各级岗位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向学校稀缺工种倾斜,优先聘用参加工作时间较长并长期从事本工种、工作业绩和表现突出的人员。
第十条 受聘各级岗位的工勤人员,须在本工种承担与受聘岗位相应的技能操作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任务、目标和工勤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有所侧重,逐一制定工勤技能岗位职责。
第三章 岗位聘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各单位设立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小组,负责落实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工作。
第十三条 聘用程序:
(一)学校公布拟聘岗位;
(二)个人申报及单位推荐;
(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复核、审议;
(四)公示结果;
(五)聘用上岗。
第十四条 岗位聘用时,受聘人员应具备相应聘用资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缓聘:
(一)现人事关系在学校人员流动中心,无工作岗位;
(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
(三)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病假满六个月后不能恢复工作;
(四)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需缓聘情形。
缓聘情形消除后,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聘用。
第十五条工勤技能岗位实行聘期管理,各级岗位每个聘期为三年,聘期内如按规定退休,则聘期相应终止。
第十六条 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为岗位聘用提供依据。
各单位根据学校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及考核实施细则,报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其他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在岗位上取得突出工作成绩,表现特别优秀的,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
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因个人原因两次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受党纪、政纪警告以上处分,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实施奖惩、岗位调整和续聘、解聘的依据。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薪级工资不予晋升;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予降低一级工勤技能岗位,视具体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解聘。
聘期考核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聘期考核合格是续聘原岗位或受聘高一级岗位的基本条件;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原岗位,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试聘、低聘、调整至其他工作岗位或者解聘。
第四章 申诉与回避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岗位聘用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受理岗位聘用过程中提出的申诉,负责调查、答复和处理。
工勤人员本人如对岗位聘用结果有异议,有权在接到正式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岗位聘用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书面具名提出申诉。
学校岗位聘用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申诉人对处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人民大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接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的相关部门与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及各单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严格规范,公开透明,执行回避制度,避免因个人原因影响聘用工作的公正性。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2011学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中国人民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