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社会建设目标思想的历史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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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哲学视阈中的社会建设目标思想

一 古希腊和谐思想

古希腊的和谐思想突出表现在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的哲学观中。古希腊哲学家、数学家毕达哥拉斯第一个明确地把和谐作为自己哲学的根本范畴,提出了他的宇宙和谐说。毕达哥拉斯学派有两条最能概括地表达他们思想特点的格言:“什么是智慧的?——数”、“什么最美好的?——和谐”。在他们看来,作为本原的数之间存在一种关系和比例,这种关系、比例等均衡状态产生了和谐,“整个的天是一个和谐,一个数目”[1],就此而言,万事万物都是和谐的。他们认为音乐是和谐的音调,哲学是对事物间和谐关系的思索(数学被包括在哲学之中)。他们说:“灵魂是一种和谐,灵魂是身体中的对立面——热和冷、湿与干等等——的一种和谐,它像竖琴的弦线一样,按照一定的比例,将这些对立面结合起来。”[2]音乐和哲学就是通过感觉和思考外部和谐来达到灵魂和谐的途径。“美德乃是一种和谐,正如健康、全善和神一样。所以一切都是和谐的,友谊就是一种和谐的平等。”[3]他们认为天体星球间的距离有一种数目比例关系,每一个天体在转动时都发出自身的乐音,天体之间的距离以及天体发出的乐音是和谐的。毕达哥拉斯学派不仅发现并承认了对立,而且认识到对立之间的和谐,即对立面之间的统一,这无疑是符合辩证法精神的。但是,他们把和谐说成是普遍的、必然的、绝对的,否定了和谐的相对性和条件性,夸大了和谐的地位和作用,割裂了统一与对立的辩证关系,因而他们的理论表现出一种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相交织的二重性的和谐观。继毕达哥拉斯之后的古希腊的另一位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从宇宙和谐中看出了对立,并认为是对立产生了和谐,从而相当深刻地阐述了他的对立的和谐观。列宁说:“因为统一物是由两个对立面组成的,所以在把它分为两半时,这两个对立面就显露出来了。用古希腊人的话来说,他们伟大而光荣的赫拉克利特不就是把这个原理作为自己哲学的中心并作为一个新的发现而引以自豪吗?”[4]赫拉克利特认为事物都是对立面的统一,自然也追求对立的东西,它是从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从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自然是由联合对立物造成最初的和谐的,而不是联合同类的东西。艺术也是这样造成和谐的,显然是模仿自然。赫拉克利特强调运动变化,强调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他认为运动和变化是绝对的,而稳定或静止是相对的一样,并把斗争看作是绝对的,而把和谐看作是相对的。赫拉克利特的对立和谐观克服了毕达哥拉斯学派和谐观的形而上学性,深刻地表达了辩证法的精髓,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辩证法的方法论,使人们懂得了如何透过表面的和谐去探索事物内在的本质。也正是如此,他被列宁誉为“辩证法的奠基人之一”。但是,赫拉克利特的辩证和谐观是从直观出发的,而不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它往往有总的看法,但没有分析解剖;有正确的结论,但缺乏充分的科学根据,因而是朴素的、自发的、原始的、不彻底的。

在柏拉图哲学中,他的“和谐”观是与其“理念”发展的辩证法联系在一起的。柏拉图哲学的最高范畴是“理念”(idea),而他所谓的“和谐”,既是现实世界中事物间两种相反因素的融合,也是一个“理念”对“众多的同名的个别事物”的“统摄”,同时也是此岸现实世界与彼岸理念世界的统一。从矛盾辩证法的角度来看,他的“和谐”观实际上是事物对立双方从冲突与斗争走向了融合与统一。在柏拉图的人性论中,灵魂由理性、意志和欲望三部分构成,只有当意志和欲望在理性的指导下,遵守自己的职责,实现自己的功能时,灵魂才实现了和谐。就像一个国家和社会,社会各阶层只有在具有较高智慧和理性力量的统治者的管理和指导下尽职尽责,社会才能实现和谐。

亚里士多德通过对“本性”、“存在”、“实体”、“相同”、“对立”、“可能性”、“现实性”、“起源”等范畴的研究,不仅对毕达哥拉斯和赫拉克利特的“和谐”观作了双向的扬弃,而且也发展了柏拉图哲学中的辩证法。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学说蕴含着丰富的和谐思想。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政权应该由中等阶层来掌握,这样能够很好地协调贫富两个阶层的利益,避免矛盾和冲突,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和谐”,实际上就是“理念”对立的环节间走向自身对立统一的活动。他说:“凡一切由己事物,基本上自足于己。无所依赖于其它事物者,都该如是。”[5]

通过以上对古希腊和谐思想的展现和系统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古希腊哲学家们普遍地把和谐看作反映事物协调、适中、完美的存在状态的范畴,他们通过实践呕心沥血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和精神财富是值得研究、总结和借鉴的。

二 罗马和中世纪时并没有停止对和谐问题的关注和研究

早期基督教的代表人物奥古斯丁用神学的观点来解释自然与社会的和谐,他认为文学、修辞、建筑等学科中都存在和谐有序的问题,而且人身体各部分也是和谐地结合在一起的。托马斯·阿奎那也运用自然与社会的和谐来论证上帝的存在。他认为一些无知识的人,甚至包括一些生物之所以能够为着一个目标循着一定的秩序活动,就是因为上帝这个“智慧的存在者”的作用。文艺复兴以后,和谐问题以新的方式被继续研究和拓展。近代第一位科学大师哥白尼从新的角度阐述了太阳系的结构,他的日心说让人类从一个整体和谐的角度去正确认识太阳系。莱布尼茨认为宇宙是一个由数学和逻辑原则所统率的和谐的整体。他创立的有机哲学体系所包含的整体观念、和谐观念对现代科学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哲学家康德用动态、进化的观点,对宇宙的整体性、等级性、多样性、有序性等关系发表了精辟的论述。自由、公正和理性是康德伦理学的三大基本概念,而义务与权利的内涵必须根据自由、公正和理性加以阐释。在康德那里,自由主要指的是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或自主性,而公正的普遍法则是:外在行为的方式务必确保个人意志的自由行使同一切人的自由得以和谐共存。康德认为,善良意志之所以为善,就在于它是理性意志的自由;理性在道德哲学中居于统帅地位,唯有理性才能确立道德,唯有自由价值才是道德的最高标准。康德的公正法则是所有理性人都会同意的社会契约,是确保社会公正、和平与和谐的必要而充分的条件。在他看来,确保自由和公正应成为对政府和合理之法的道德要求,合理之法必须促进人的自由。他一方面强调服从政府和法律的道德义务,同时也承认反抗与革命的道德权利。康德的理性主义伦理学和以人为目的的公正思想为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价值建构,作出了奠基性贡献。

黑格尔更为深刻地揭示了和谐关系的理论。他在《美学》一书中指出,“比单纯的符号规律更高一级的是和谐”,“和谐一方面见出本质上的差异面的整体,另一方面也消除了这些差异面的纯然对立,因此它们的互相依存和内在联系就显现为它们的统一”[6]。黑格尔把和谐看作是事物之质的对立统一,而且把和谐提高到“本质的同一”的高度上来看待。他认为包含差异与对立与自身之内的同一,即“本质的同一”、“具体的同一”是和谐产生的原因。黑格尔提出的矛盾、差异、斗争、对立这些哲学范畴,丰富了和谐理念的内涵。在黑格尔看来,和谐社会应该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国家的和谐,和谐社会的实现是“绝对精神”自我运动、自我发展的产物,理性国家是和谐社会的最高追求。马克思在继承黑格尔人应与自然和谐相处观点的基础上,用实践的观点改造了黑格尔的“绝对精神”的抽象运动,用“自由人联合体”取代了黑格尔的理性国家,从而建立起了科学的和谐社会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