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文化发展模式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曾经全部或几乎全部被纳入到传统“文化事业”发展模式之中,以政府公共财政“大包大揽”的方式提供,文化服务职能主要由“文化事业”单位来实现,不区分“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文化领域完全由各级政府财政支持,由政府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创新公共文化发展模式,就是要有效地突破传统的大包大揽的“文化事业”发展体制,实现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从传统的单中心提供模式,向多中心、多层次、协同合作的提供模式转变,形成更优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供给结构,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和效率,更好地满足公共文化需求。因此,考察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文化发展模式创新问题,有必要从考察计划经济下的文化发展体制开始。文化发展与经济体制具有密切的联系。经济体制是约束人们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诺斯认为,制度应被视为博弈规则以区别于它的参与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了交换的激励结构,制度变迁则决定了社会演进的方式,因此,它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1]经济体制是一个严密的逻辑整体,通过一系列规则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确立经济和社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人们采取可预测的因而是有秩序的行为。不同的经济体制既会形成不同的经济资源配置方式和不同的经济领域激励和约束机制,也会形成不同的文化资源配置方式和不同的文化领域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形成不同的文化发展模式。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是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用计划来解决资源配置和利用问题,产品的数量、品种、价格、消费和投资的比例、投资方向、就业及工资水平、经济增长速度等等均由中央当局的指令性计划来决定。计划经济体制,既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发展方式,也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发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