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哲学原理十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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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弄死一株野花犹如杀死一个人一样错误

当代美国生态伦理学家泰勒有一句名言:“弄死一株野花犹如杀死一个人一样错误。”Roderrick Frazier Nash: The Rights ofNature A History ofEnvironmental Ethics,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1989, p.155.这就是说,道德共同体的界限不应该像传统伦理学或人类中心主义所认为的那样,以人类为限,而应该遵循今日生态伦理学或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张,以动植物等一切生物为限。这样一来,野花就与人类一样,都是道德共同体成员,因而弄死一株野花就犹如杀死一个人一样不道德、一样错误了。可是,这种观点能成立吗?

我们知道,道德是社会制定或认可的关于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亦即有利或有害社会、他人、自己和非人类存在物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非权力规范。因此,所谓被道德地对待或得到道德关怀,说到底,也就是受益和受损的问题。这样一来,也就只有能够受益和受损的东西,只有具有利益的东西,只有具有分辨好坏利害的评价能力和趋利避害的选择能力的东西,才可能存在被道德地对待或得到道德关怀的问题,才可能成为道德共同体的成员。一块石头,无论如何对待它,是把它打碎还是好好放起来,都无所谓道德不道德。因为石头不具有分辨好坏利害的评价能力和趋利避害的选择能力,没有利益可言,所以,石头不存在受益和受损的问题,不存在是否被道德地对待或得到道德关怀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可能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反之,如何对待狗,是殴打它、折磨它还是好好地养着它,则存在着道德不道德的问题。因为狗具有分辨好坏利害的评价能力和趋利避害的选择能力,拥有利益,所以,狗存在受益和受损的问题,存在是否被道德地对待或得到道德关怀的问题,因而可以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因此,泰勒在总结道德共同体成员的特征时写道:“道德国民的本性,就在于对它能够做好事和坏事。”Paul W.Taylor: Respect For Nature: A Theory ofEnvironmental Ethic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6, p.16.

那么,是否只有狗和家畜等动物才具有分辨好坏利害的评价能力和趋利避害的选择能力从而才具有利益?不是。因为任何生物对于作用于它的东西,都具有分辨好坏利害的评价能力和趋利避害的选择能力。这种能力的最低级形态,就是所谓“趋性运动”。例如,植物叶肉细胞中的叶绿体,在弱光作用下,便会发生沿叶细胞横壁平行排列而与光线方向垂直的反应;在强光作用下,则会发生沿着侧壁平行排列而与光线平行的反应。这两种反应显然都是分辨好坏利害的评价能力和趋利避害的选择能力的表现:前者是为了吸收有利自己的最大面积的光;后者是为了避免吸收有害自己的过多的光;说到底,都是为了保持内外平衡,从而生存下去。

显然,分辨好坏利害的评价能力和趋利避害的合目的性选择能力是一切生物——人、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所固有的属性,因而一切生物都拥有利益。只不过,生物因其进化的等级不同,所具有的分辨好坏利害的评价能力和趋利避害的选择能力也有所不同。这种不同显然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分辨好坏利害的评价能力和趋利避害的选择能力,在植物和微生物以及不具有大脑的动物那里,是无意识且合目的性的;而在人和具有大脑动物那里,则是有意识的、目的性的。另一方面,人的分辨好坏利害的评价能力和趋利避害的选择能力是具有语言符号的,因而能够具有理性的意识和目的;而动物的分辨好坏利害的评价能力和趋利避害的选择能力则是不能用语言符号表达的,因而只具有感性的、经验的意识和目的。

那么,是否可以由此得出结论说,一切生物都应该得到道德关怀,从而都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当代生态伦理学家的回答大都是肯定的。在他们看来,具有分辨好坏利害的评价能力和趋利避害的选择能力从而具有利益,是应该得到道德关怀从而具有道德共同体成员资格的充分条件:“只要某个生物感知痛苦,便没有道德上的理由拒绝把该痛苦的感受列入考虑。”彼得·辛格:《动物解放》,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这样一来,一切生物便都因其具有利益而都应该得到道德关怀从而都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然而,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照此说来,那些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的生物,如霍乱、鼠疫、梅毒、乙肝、艾滋病等病毒和细菌以及虱子、跳蚤等等,便与那些给人类带来巨大福利的生物同样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因而同样应该得到道德关怀:难道还有比这更荒谬可笑的吗?

其实,能够趋利避害从而具有利益,只是应该得到道德关怀从而具有道德共同体成员资格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非人类存在物应该得到道德关怀从而成为道德共同体成员,不但必须具有利益,而且还必须对人类有利,给人类带来利益,能够与人类构成一种大体具有互惠关系的利益共同体。即使是人,也并不都应该成为道德共同体的成员。一个人,如果是一个害人精,杀人放火无恶不作,他就应该被杀头而不能成为道德共同体的成员了。即使一个人是好人,是个战斗英雄,但是,如果他是我们正与之交战的敌人,我们就应该杀死他:敌人不可能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所以,我们杀死敌人,并不是不道德的;相反地,杀死的敌人越多,我们就越是英雄好汉,就越拥有美德。人尚且如此,更何况非人类存在物?

因此,对人类有利,乃是非人类存在物应该得到道德关怀从而成为道德共同体成员的更为根本的必要条件:具有利益是应该得到道德关怀的前提;对人类有利则是应该得到道德关怀的依据。那么,这两个条件结合起来,是否能够成为道德关怀的充分条件?是的。具有利益并且有利于人类,乃是非人类存在物应该得到道德关怀从而成为道德共同体成员的充分条件:任何存在物,只要具有利益并且有利于人类,就应该得到道德关怀从而成为道德共同体成员。一种能够分辨好坏利害和趋利避害的具有利益的生物,如果给了我们利益,我们就应该心存感激,也回报它们以利益,而决不应该给它们以不必要的损害,只有如此,我们对它们才是公正的、道德的;否则,如果我们不是回报它们以利益,而是回报它们以损害,对于它们可能就是恩将仇报、忘恩负义,就是不公正的、不道德的。

还是拿康德的那条老狗来说,它曾长期忠诚地服务于它的主人,甚至于危难之际救了它主人的性命。那么,主人是否也应该回报它以巨大的利益呢?主人是否应该在它老得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供养它直至死亡呢?是的。然而,主人为什么应该这样做呢?为什么一个有良心的主人如果这样做就会心安理得,如果不这样做而是杀死它,就会内疚而良心不安呢?显然是因为,按照等利交换的公平原则,老狗给予了主人巨大的利益,那么,主人回报老狗以相应的巨大利益,就是老狗应得的。这样,主人只有给予它巨大的利益,才符合等利交换的公平原则,对于它才是公平的、善的,因而当主人这样做时,他才会感到良心安宁。反之,如果杀死这条老狗,对于它就是不公平的、恶的、缺德的,因而当主人这样做时,他才会感到内疚而良心不安。

对于狗是如此,对于其他生物亦然。试想,一方面,树木给了我们巨大利益;另一方面,树木也具有一定的分辨好坏利害的评价能力和趋利避害的选择能力,从而也具有一定的利益。因此,按照公正原则,我们对于树木就应该心存感激,也回报它们以利益,而决不应该给它们以不必要的损害。否则,如果我们不是回报它们以利益,而是回报它们以不必要的损害,随意折断树枝和砍削枝干,就违背了等利交换的公正原则,使它们遭受了不公正、不道德的对待,因而是不应该的、不道德的。所以,泰勒一再说,随意拔除一棵植物与杀死一个人一样是一种道德错误:“弄死一株野花犹如杀死一个人一样错误。”

可见,具有利益并且有利于人类,从而能够与人类构成一种大体具有互惠关系的利益共同体,乃是非人类存在物应该得到道德关怀从而成为道德共同体成员的充分条件:有利于人类的一切生物就是道德共同体的界限。只不过,在这个道德共同体中,只有具有道德意识能力的存在物,因而一般说来只有正常的成年人,才既是道德顾客(或道德的承受者、道德行为客体),又是道德代理者(或道德行为者、道德行为主体);而不具有道德意识能力的动植物和那些同样不具有道德意识能力的人,如婴儿和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等等,则只能是道德顾客,而不能是道德代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