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从入门到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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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保税区的全称为加工贸易保税区,即一个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海关的监管之下,对为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需复出境的货物,准予暂缓办理纳税手续。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属于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关监管。

保税区内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1.对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持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

(1)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

(2)结汇水单;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对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材料,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加工成产品出口时,持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

(1)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

(2)结汇水单;

(3)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工作流程与正常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的工作流程一致。

相关政策规定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内企业提供“增值税(或消费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后,凭该批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从保税区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结汇水单(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备案清单。保税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改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起执行,发文日期:1998年8月1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 116号)

保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等加工成产品出口的,可按保税区海关出具的出境备案清单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

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

执行日期:2003年1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

2004年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的货物,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执行日期:2004年6月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