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产品追溯系统主要特征
产品追溯系统应包含这样两层含义:一方面是产品质量相关信息的追踪,即对于生产过程中主要环节的信息进行记录存档;另一方面是产品质量相关信息的溯源,即能够根据产品生产记录信息逆向回溯到产品的源头。如图2-11所示。
图2-11 供应链上“追溯”的内涵
2.5.1 追溯性质划分
站在产品制造商角度,产品追溯系统可以分为外部可追溯系统和内部可追溯系统,如图2-12所示。外部可追溯系统关注产品从供应链的一个环节转移到下一环节的相关信息,内部可追溯系统建立在产品制造商内部,更加关注的是从原材料采购到形成最终产品全过程的信息可追溯。外部追溯系统的产品信息源始于内部追溯系统的产品信息尾。
图2-12 追溯系统性质
内部可追溯一般是针对企业而言,与企业内部的管理系统相联系,而外部可追溯则是消费者以及监管部门较为关注的。与此相对应的追溯系统的性质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性的追溯系统;另一类是企业责任性质的追溯系统,而消费者较为关注的是社会性追溯系统提供的追溯信息,同时,社会性的追溯是以完善的企业性追溯为基础的。
2.5.2 追溯模式分析
按照马士华教授的观点,供应链是围绕着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掌控,从原材料采购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经由销售渠道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至最终用户连结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模式(马士华,2000)。
如图2-13(马士华,2000)中所示,供应链由联盟内所有的节点企业组成,其中有一个核心企业,节点企业在需求信息的指引下通过供应链的职能分工与协作(生产、分销、零售等),以资金流、物流或服务流为中介实现整个供应链的价值。
图2-13 以制造业为核心企业的供应链示意图
从马士华教授的观点可以看出,供应链的流程是围绕核心企业进行的,当选择不同的节点企业为核心企业时,可以形成不同阶段的供应链。如图2-13所示,整个流程是产品的供应链,当在不同阶段选取核心企业时,又可以形成多个供应链阶段,而且供应链节点企业在不同供应链阶段扮演者不同的角色。从图中可以看出,该供应链是以制造商作为核心企业,由于每个阶段都有新的产品形成,因此,这里的制造商主要指每个阶段产品的制造源。同时,就整个供应链流程来看,制造源的角色是多重的,在供应链阶段N中,主要是担当供应源的角色,在供应链阶段M中,担当需求源的角色。在供应链的最后阶段的终端消费者,在整个供应链中扮演着需求源的角色。下面将以马士华教授的供应链理论为基础,以供应链不同阶段企业的多重角色为依据,讨论两种不同的产品追溯系统模式:点对点追溯模式和贸易追溯模式。
1.点对点追溯模式
点对点追溯,即由消费者(或需求源)追溯到该阶段产品制造商(制造源)的过程,目的是找出该阶段产品的原产地的过程(这里我们定义,某个阶段的产品的制造商为该阶段产品的原产地)。如图2-14所示,黑色箭头代表追踪,红色箭头代表溯源,浅色圆点代表节点企业,深色圆点代表核心企业,本模式将不同阶段的制造商(制造源)作为核心企业。在供应链阶段N中,终端消费者是终端产品最终达到了消费者手中,到此为止,商品停止流通,消费者通过追溯,能够追溯到该终端产品的制造商A(阶段N的产品的制造源),而且从供应源到消费者中间的任何节点企业也能够追溯到该产品的制造商A(阶段N的产品的制造源),这属于点对点追溯。在供应链阶段M中,阶段N中的制造商成为了阶段M需求方,代表了需求源的角色,通过追溯,能够追溯到该阶段产品的制造商B(阶段M的产品的制造源)。其中,这一阶段,处于该阶段的供应源和需求源中间的任何节点企业也能够追溯到该阶段的制造商(阶段M的产品的制造源)。以此类推,整个产品的供应链都能实现这样的追溯,这就是点对点追溯。
图2-14 点对点追溯模式
2.贸易追溯模式
贸易追溯模式,指追溯请求者通过追溯系统能够追溯到该产品责任主体的过程,这里指的贸易追溯模式主要是满足两点要求:(1)产品的所有权发生改变;(2)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发生变更。对于一般的供应链而言,产品在贸易过程中,只要按照合同的要求,相关款项等要素已交付完毕,合同已经生效,那么产品的所有权就发生了改变。在整个过程中,所有权的改变是随着贸易合同的执行而转移的,而且在这其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属性:(1)所有权改变,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未变更;(2)所有权改变,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也发生了变更。
贸易追溯模式一如图1-15所示。该图以马士华教授的供应链理论为基础,该模式是为了找出不同阶段的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因此,以多级供应商的多级供应链的某个阶段P为对象,以制造商1为阶段P中的核心企业,其中黑色箭头代表追踪,红色箭头代表溯源,浅色圆点代表节点企业,深色圆点代表核心企业。在多级供应链中,供应商有多个,这些供应商将从不同上级供应商购买的原材料提供给制造商,当贸易合同生效后,该产品的所有权发生变化,产品从供应商转移到制造商,由于制造商要对该产品进行加工生产制造,因此,产品制造商是这个阶段产品的质量责任主体。此时,作为产品制造商承担了双份责任:产品的所有者和产品的质量责任主体。当产品制造商将该产品卖给下游节点企业,如分销商,贸易合同生效后,该产品的所有权转移到了分销商。但是由于分销商只是对原产品进行销售,产品的质量责任主体并未改变,仍是产品制造商。因此,当分销商将物品卖给下一个节点企业或者消费者,该节点企业或者消费者提出追溯请求并进行追溯时,那么该追溯能够追溯到的质量责任主体始终是产品制造商,供应链上的其他节点企业并不承担产品的质量责任。即使该产品经过制造商2进入到供应链下一个阶段P+1,制造商2及其后面的节点企业,只是进行产品的销售,那么该产品的质量责任主体仍然是制造商1。目前,国内产品追溯系统建设较为成功的,均为这种模式。
图2-15 贸易追溯模式一
以药品追溯为例,不同的药材供应商提供药材给制药企业,贸易合同生效后,药材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到制药企业。制药企业负责将药材加工生产制造成药品销售。只要企业对药品质量起着关键作用,该阶段药品的质量责任主体是制药企业。当药品从制药企业出厂,并销售给零售药店时,贸易合同生效后,药品的所有权转移至药店,药店只是卖药,并非药品的质量责任主体,一旦消费者提出追溯请求并进行追溯时,只能追溯到药品的责任主体——制药企业。
在肉类蔬菜追溯中,虽然产品所有权从养殖转移到加工再转移到批发又转移到商店,但是人们始终将产品的质量责任主体锁定在菜农或养殖场。
贸易追溯模式二如图2-16所示。该图以图1-15为基础,该模式仍以制造商1为阶段P中的核心企业,制造商2作为P+1阶段的核心企业。制造商2从其上游采购产品,当贸易合同生效后,该产品的所有权发生变化,产品所有权转移到制造商2。制造商2由于要对产品进行深加工或重新组配或再生产,例如,将不同制造商的同一产品再次包装,形成新的包装单元;又如:将不同制造商的不同产品加工后组装,形成新的产品单元。因此,制造商1是P阶段产品的质量责任主体,产品制造商2是P+1阶段产品的质量责任主体。
图2-16 贸易追溯模式二
在中药材追溯中,同一种药材由不同的药农采摘并售给药材交易市场,药材交易市场对采购到的药材没有进行任何处理,直接售给了中药制药企业,这批中药材的质量责任主体就是药农。在实际工作中,药材交易市场有时必须将采购到的药材再次包装,例如,打成50kg的相同包装,在这一包装中的药材可能采购自不同药农,虽然仍然是同一药材,但是由于再次包装后无法区分产品的供应商,在界定质量责任主体时就只能认定药材交易市场为责任主体。在国内产品追溯系统建设中,“经营者”一般就是指这种情况。同理,当不同的中药材进入到某一中药制药企业后,经过加工提炼出一种新的中成药,一般意义上我们可以理解成是供应链的下个阶段,该中成药的质量责任主体一定是中药制药企业。即使可能是其中某一中药材有问题,也应该由中药制药企业先行承担质量责任,再由其溯源至药农或药材交易市场。
值得一提的是,所谓的贸易追溯模式,只是以供应链上的主要节点企业为对象,并未涉及运输、仓储等其他物流作业环节。运输、仓储主要是起到产品交通运输或储存作用,特别是交由第三方物流公司完成时,主要是通过物流服务合同条款予以约束,物流企业并非产品的质量责任主体。就现实中的运输、仓储来看,肯定会对产品的质量产生影响,特别是冷链物流的产品,如鲜鸡蛋、乳制品等,这些物品在运输和仓储时,必须保证温度的适宜,如果过高就可能损害物品的质量。所以,一个完整的追溯系统也应该考虑到供应链中物流企业的责任。由于本书讨论追溯系统模式仅仅基于供应链上参与贸易企业的局限性,今后还有待进一步提出包含物流等服务性企业在内更加全面的产品追溯系统模式。
2.5.3 系统价值链分析
单纯从追溯的功能上看,它可以实现多种目的,如支持产品安全和(或)质量,满足顾客要求,确定产品的来历或来源,便于产品的撤回和(或)召回,识别责任组织,验证有关产品的特定信息,与利益相关方和消费者沟通信息,提高组织的效率,生产力和盈利能力,满足当地、区域、国家或国际法规与政策等。不同的企业实施追溯时,会根据具体的追溯目标,确定需要记录的追溯信息,并确定信息的保存和链接方式,从而采用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模式。
目前,市场上已建立的追溯系统中有的是由企业为主导,有的是政府或主管部门为了加强监管建立的,两种不同的主导模式分析如下。
我们将以马士华教授对供应链的定义为前提,以一个单一的供应链、一个核心企业为基础的供应链为对象,介绍两种不同部门主导的追溯模式:一种是以企业为主导的追溯模式,一种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追溯模式。
两种模式图形架构:两种模式图是一个单一的、完整的供应链,在这条供应链中存在着一个核心企业—制造商,并在以制造商为主体的供应链上存在着种植养殖户、批发商、加工商、运输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终端消费者的完整的供应链流程。在该供应链流程中,存在着正向、逆向及双向流动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等。
1.企业为主导的追溯:企业为主导的追溯模式指企业在追溯中是主导部门,信息的跟踪和溯源是通过企业间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提取和共享的,并通过企业间的信息系统,实现整个链条的信息的追溯,实现信息追溯者的要求。如图2-17所示,该图是以企业为主导的追溯模式,具体追溯流程是:当消费者提出追溯请求时,向供应链上游企业零售商发出追溯请求,零售商根据自己的信息系统查询,之后再向上游企业提出追溯请求,以此类推,直到追溯到原料地,追踪则是与溯源是逆向的过程。在追溯中,企业都是根据自己的信息系统,逐级向上游企业发出追溯请求,然后再将信息反馈给追溯请求者,这种追溯系统完全是由企业自己管理的,属于企业主导的追溯模式。
图2-17 企业主导模式
2.政府主导的追溯模式:政府主导的追溯指政府在追溯中起着主要的监管作用,供应链上的节点企业都将信息提供给追溯的子系统平台,子系统在中央公共平台上聚集,实现信息的完整和有效的收集和提取。追溯子系统和中央平台都是政府在监管。如图2-18所示,在追溯者发出追溯请求时,节点企业在接到追溯请求后,不能在自己的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的提取,而必须通过向子系统发出请求子系统将追溯请求向中央平台申请,申请完成后,审核通过后,中央平台再将追溯请求下发到子系统,子系统将信息及时有效地提供给下游的子系统,同时将相关信息保存到中央平台。类似追溯流程,直到实现从消费者到原料提供商的全流程的追溯。同时,供应链上的任何节点企业都能够是追溯请求者,具体流程仍和上面的流程类似,而追踪的过程则是与溯源逆向的过程,但是信息的提取和交互仍必须经过政府的子系统和中央平台。这种主导模式,政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审核追溯请求,各个企业在得到追溯请求者的要求时,必须向子系统查询,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获准,才能获取信息。另一方面,必须信息进行监管和保存,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有效。这也是我国主要的追溯模式。
图2-18 政府主导模式
不同主体建立的产品追溯系统所关注的价值并不相同,其价值链模式如图2-19所示。
图2-19 价值链模式
不同主体出于不同的目的建立的产品追溯系统,对系统的目标要求不同,所能提供的价值也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