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消费维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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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消费者因商品缺陷受到人身损害,找商场索赔无果,不知还可找厂家赔偿而自己承担一切

典型案例

2012年5月30日,刘女士因搬新居,乔迁之际准备在新家宴请朋友。于是刘女士便在某超市购得某品牌的啤酒3箱和其他一些食品,只是刘女士当时不仅没有要发票,还将购物小票随手扔到了垃圾箱内。第二天,刘女士夫妻在厨房准备饭菜的时候,朋友们陆陆续续也都来了。能借刘女士乔迁新居的机会聚到一起,大家都很高兴。当天晚上,大家一起吃饭聊天到很晚。等朋友们走了以后,刘女士开始收拾屋子,谁知在收拾啤酒瓶的时候,啤酒瓶突然发生自爆,致刘女士眼角膜损伤,身上也有小面积的擦伤。刘女士随即被家人送到医院救治,住院15天,花费了近8000元的医疗费。

后经鉴定,啤酒瓶自爆的原因是啤酒瓶本身质量存在缺陷。刘女士随即向超市提出索赔请求,超市却以刘女士既没有发票,也没有购物小票,不能证明啤酒是在该超市购买为由拒绝赔偿。刘女士坚持啤酒是在该超市购买的,但是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女士知道自己没有证据的话,即使将超市起诉到法院也赢不了。刘女士怪自己当时没有索要发票,无奈自己承担了所有的损失。2014年6月,刘女士与朋友聊天时,无意间聊到这件事。这位朋友告诉刘女士,虽然当时她没有发票不能证明啤酒是在该超市购买的,但是她购买的啤酒是当地的品牌啤酒,她有权利向啤酒生产厂家索赔。刘女士这才知道自己还可以找厂家赔偿,可是现在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超过两年的时间,超过诉讼时效了,刘女士很后悔自己当时没有找厂家索赔,只怪自己不懂法。

律师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由于发票丢失或者未向经营者索要过发票,在发生商品质量问题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就比较困难,一些经营者也往往以没有凭据为由拒绝消费者的索赔要求。消费者在遇到上述情况时,一般可寻找有无其他凭证可以证明购物这一事实。比如,寻找购物的收据或电脑打印的小票,这些也能起到证明作用。还可以寻找人证,如其他受害者证言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此,消费者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要求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并不需要发票,只要有产品残骸并足以证明该产品为生产者所生产,消费者就可以索赔了。如果消费者购买的这件没有发票的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已经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与经营者协商后又无任何结果,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可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要求赔偿,如果生产厂家拒绝的话,可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本案中,刘女士因为在超市购买的啤酒的酒瓶突然自爆,导致其眼角膜损伤,住院15天,光医疗费就花费了近八千元。刘女士的损失是啤酒瓶本身质量有缺陷造成的,因为刘女士当时没有向销售者也就是超市索要发票,致使向超市索赔无据。事实上,刘女士在向超市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啤酒的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为刘女士不懂法,在向超市索赔无果后,就放弃了索赔。尽管后来自朋友处知道自己有权利向厂家索赔,但是因为事故发生已经超过两年了,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作罢。

温馨提示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不能在自身生命安全受到侵害的同时还自己承受相应的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