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规范的解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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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所谓法解释论者,狭义上系指确定法律规范意义内容之作业,而广义之解释论,则指前者并漏洞填补和价值补充。为解决具体案件,必须获得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这种获得作为判决大前提的法律规范的作业,亦即广义的法律解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7,第119页。法解释论是一个开放的学术体系,解释方法、解释逻辑并非哪个部门法所独有。从解释论之广狭两义来看,法律解释虽然以案件裁判为直接服务目标,以规范适用为主要任务,但有关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内容完全可以为立法所采纳,当然前提是该解释超越了现行立法,二者本是同根同源。所以,商法解释论既以现行商事部门法的正确适用为目标,也应兼顾商事立法的完善和发展。

规则未定,理论先行。商法尤其是商事单行部门法建设成绩斐然,但规范制定并非可以高枕无忧。如前文所述,商事担保、商事借贷、商业票据等等诸多问题的商事立法依然缺失或存在缺陷,而商法解释论话语体系的建设更显苍白,原因非常复杂,“商法独立性”争议依旧是主要障碍,所谓“师出无名”——不具有独立性的法何来理论体系和制度构建?民商两法的关系仍旧是绕不过去的阻滞。但是,不需要言必称民法的强势,民法本身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民法理论的深厚积淀正是商法发展的基础和源泉,在理论上尽快发现、建立商法的特质才是正道。

任何一种行为规范,都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生发并经受实践中的大浪淘沙,最终适者生存。人类社会的历史告诉我们一个基本的经济发展脉络;从自给自足到可以简单地物品交换,人们只是立足于生存;当产品逐渐丰富,简单的商品经济得以形成,但这个历史阶段的生产经营和该类主体自身的生活并未有明显的分界;不过,当有限责任制度及其相应的组织形态正式出现时,生活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分离,民商即得以分离,商人独立、商行为独立、商业伦理道德也逐步区别于通常的生活伦理道德,创新、竞争发展成为商业市场和商事规范的主题,效率成为主导的规范目标,商法的独立性毫无疑义!

所以,本文认为,当有限责任制度建立的时候,商法就已脱离了民法而独立存在,应当以此为起点构建商法解释论基础,并在广义解释的范畴内,逐步补充商事单行法并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整体构建。而目前的特定阶段,我们更需要注意的是在商法解释中对民法相关理论和规则的谨慎援引和借用,始终致力于探索商法的特异性并形成和完善商法解释的理论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