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规范的解释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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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虽然近几年我国商事立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并逐步形成了法律渊源众多、形式多样的商法规范体系,但是深入梳理、分析目前庞大的商法规范体系背后的法律网,我们不难发现其面临着巨大的困境,无论是规范本身具有的滞后、繁杂、不稳定、无体系等问题,还是规范背后的法律解释与适用面临民法思维的冲击、规范之间的矛盾等困境,都导致了商法规范无法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举个简单的例子,中国首例私募股权基金对赌协议无效案件,即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诉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不履行对赌协议补偿投资案件,2007年10月,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海富投资以现金2000万元入股,占甘肃世恒3.85%的股份。双方的对赌条款约定,甘肃世恒2008年净利润不应低于3000万元,否则甘肃世恒或其关联企业需向海富投资提供补偿,金额为:(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2000万元,而2008年甘肃世恒实际净利润仅有2.68万元,据此计算需补偿海富投资1998万元。而甘肃世恒不肯履行约定,于是海富投资将之告上法庭。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该协议无效。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商法规范与新型交易模式之间的冲突。为了解决这类冲突,本文试图从商法规范解释与适用面临的“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困境入手,深入分析其现象与本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引入商法思维作为化解商法规范解释与适用困境的合理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