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和平解放以来西藏民族问题的社会与制度根源
各民族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是产生民族问题的主要社会因素。西藏民族问题的社会根源可追溯到部落时代。在松赞干布统一西藏之前,有些部落就与周边其他民族发生了交往,多以战争和文化交流为表现形式。吐蕃奴隶政权建立以后,随着藏族与其他民族交流交往的广度与深度不断加深扩大,藏族自身发展及藏族与其他民族间的矛盾、冲突必然相应产生。从社会因素来讲,在和平解放西藏以前有三个重要因素对西藏民族问题的产生与发展起着深远的影响。一个是西藏内部的社会制度,即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的建立。在西藏发展过程中,基于其特殊的自然条件及宗教因素和西藏地方政府与中央政权之间的互动关系,西藏逐渐形成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这一制度有其形成、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一般认为该制度形成于元朝,集教权与政权于一身的最完善时期一般认为是在乾隆十六年(1751年)。在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下,藏族人被划分为三等九级,占人口总数95%的农奴受5%的三大领主的剥削与压迫,三大领主几乎占有着全部的生产生活资料,而农奴基本上没有生产生活资料,教育权利也基本掌控在三大领主手中,旧西藏曾长期保有着“不生产物质,不生产人口”的僧侣集团,数量达到总人口的10%左右,有12万人之多。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严重阻碍着西藏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进而导致了西藏各民族的社会发展水平明显低于其他民族,民族差别自然显现,这是产生民族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二是西藏各民族与历史上掌控中央政权的主体民族(主要有汉族、蒙古族、满族)之间在发展水平上的差异和民族剥削与压迫的问题。在西藏各民族与其他民族共同缔造中国与中华民族的历史过程中,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中央政府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统治与特权一直采取的是民族压迫政策。三是帝国主义对西藏的殖民所造成的民族问题。列宁说:“现代帝国主义加强了控制弱小民族的趋向,它是加剧民族压迫的新因素。”在19世纪,英帝国主义为了扩大海外市场和掠夺海外原材料等资源,不仅从沿海侵略中国内地,还从印度越过喜马拉雅山山口侵略西藏,企图两面夹击把整个中国西南殖民化。在西藏,中国人民包括西藏人民进行了两次抗英战争。第一次抗英失败后,清政府与英国分别在1890年和1893年先后签订了《藏印条约》与《藏印续约》,承认锡金归英国保护,开放亚东为商埠,英国在亚东享有治外法权以及进口货物五年不纳税等特权。从此,英国侵略势力延伸到了西藏。第二次抗英斗争也因1904年8月拉萨沦陷而归于失败,9月7日英国将领荣赫鹏与拉萨三大寺(哲蚌寺、色拉寺、噶尔丹寺)寺长罗生戛尔曾等人在布达拉宫签署《拉萨条约》。《拉萨条约》规定不征得英国同意,不得向任何别国出让、出租西藏土地,不允许任何别国干预西藏事务或派员入藏;不得以铁路、道路、矿产等权利给予任何别国或别国人,亦不得将西藏各项税收给予或抵押予任何别国或别国人;开江孜、噶大克、亚东为商埠,英国可派驻官员;赔偿兵费50万英镑;拆毁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的防御工事。由于条约内容太苛刻,严重损害中国主权,中国政府拒绝签字。后经重新交涉,1906年4月27日,双方在北京签订《中英续订藏印条约》,规定:英国“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承认中国对西藏地方的领土主权,但仍将《拉萨条约》作为附约。从此,英国在我国西藏的侵略势力日益加强。英帝国通过两次侵藏战争,攫取了在藏种种特权,为英国后来在西藏从事分裂活动提供了条件,同时给中国带来了严重的边疆危机,为以后中印边界纠纷埋下了祸根。不仅如此,英帝国还故意挑拨西藏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制造旨在分裂中国的“西藏问题”;故意挑拨藏族与汉族及其他民族的关系,制造民族矛盾以达到其利用“西藏问题”分裂中国的目的。印度独立后,英帝国在西藏的利益被印度接管,染指西藏的西方势力由英国变成了美国,在1959年西藏动乱后,西方手中又多了一个遏制打压中国的“王牌”——流亡在印度的达赖集团。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1年和平解放西藏到1959年达赖发动叛乱的8年期间,可以说是我党在西藏开辟民族工作和积累民族工作经验的一个“黄金时期”,当时改造西藏社会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十七条协议》的执行。由于阶级压迫和剥削制度的原因,和平解放前藏汉民族之间的不信任和隔阂比较深,大汉族主义非常严重,地方民族主义也不甘示弱。在这种民族关系下要打开新局面,必须做好消除民族隔阂、增进民族团结的工作,有效途径就是落实好党的民族政策,使民族政策发挥作用。这个时期党在西藏制定和实践的一系列民族政策遵循着“慎重稳进”的方针,从藏族社会的实际出发,对这个复杂的没有任何党组织和群众基础的异质性、重宗教的社会较好地开展了治理和改造,为下一步的民主改革奠定了基础。无疑,这8年是中国共产党在当代历史上开辟民族工作、实现藏族社会初步转型的一个典型案例。在西藏这样一个相对异质的社会,解决任何社会问题都要注意“慎重稳进”,否则会欲速则不达;在解决问题时都要注意民族与宗教因素,忽略了民族与宗教的特征将出现事与愿违或事倍功半的后果。
社会主义中国把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生存与发展、利益与意志作为政治安排的中心,民族之间的阶级对立完全消失,阶级社会那种造成民族问题的社会因素基本上不复存在。在废除西藏地方旧政府后,西藏逐渐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西藏民族内部的阶级对立也随之消失,但因历史的惯性作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民族间的差别、民族之间的隔阂、民族主义思想残余还起着作用,部分存在的阶级斗争还会反映到民族问题上来,我们党由于某些原因导致的有关民族政策、措施、方法的失误也可能引起民族问题。所以,社会主义社会民族问题产生的社会与制度根源还没有完全消失,还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在西藏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西藏民族问题产生的社会因素从客观上来讲在不断地向良性发展,民族内部的发展在不断向前优化,民族间的差别在不断缩小、共同性因素在不断增多,民族对国家的认同在不断增强。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新的民族问题还在产生,并时刻督促党的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