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名、篇数
从书目著录和有关史书上的记载看,《春秋决狱》的书名、篇数是不确定的。为清楚起见,将各种著录名目分条罗列如下:
(1)《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汉书》卷三〇《艺文志》春秋家类)
(2)《春秋断狱》五卷。(阮孝绪《七录》)
(3)《春秋决事》十卷,董仲舒撰。(《隋书》卷三二《经籍志》春秋类)
(4)《春秋决狱》十卷,董仲舒撰。(《旧唐书》卷四七《经籍志》法家类)
(5)董仲舒《春秋决狱》十卷黄氏正。(《新唐书》卷五九《艺文志》法家类)
(6)《春秋决事比》并十卷,原释汉董仲舒撰。(《崇文总目》,《文献通考》无卷数)
(7)董仲舒《春秋决事》一作“狱”,十卷。丁氏平,黄氏正。(《宋史》卷二五〇《艺文志》法家类)
这么看来,《春秋决狱》的书名至少有5种,我们通常用的书名《春秋决狱》,仅是其中之一。虽然大同小异,但从不同的书名中是不是我们也应该思考这样两个问题:第一,不同的书名有哪些细微差别;第二,书名的不同说明了什么。
公羊与春秋,二者能否划上等号?能,所说的春秋特指《公羊春秋传》。《史记》上说得明白:“故汉兴,至于五世之间,唯董仲舒名为明于《春秋》,其传‘公羊氏’也。”(《儒林列传》)
决事与决狱,二者能否划上等号?不能,决事的范围显然要大于决狱;称决事,那么《春秋决事》中一定还包括除治狱外的一般事件。如《汉书》卷七一《隽不疑传》上引用蒯聩违命出奔,辄距而不纳的事,《春秋》上对它是肯定的。在宋人王应麟《困学纪闻》卷七上看作为“以《春秋》决事”,这是对的。在《汉书》上隽不疑则将此作为处断卫太子回长安事的历史根据,薛允升将它列入“汉以《春秋》决狱之例”,也不错。但二者的区别明显,一是事,一是狱。不过,古人是否有将此二者统而言之的情况?也是很有可能的,在具体说到《春秋决狱》的篇数时,史书上有说232事,此一“事”字是否就指案狱,还是只指事件,或者既指一般事件,也包括案狱,二者兼而有之?那就含混了。这种史传上出现的含混,正是书名与内容存有不一致的反映。
决事比与决狱,决事比是指“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类以决之”,也就是在无律条可依据的情况下,用审判同类案件的成案作比照;显然它与一般的按制定法断案的方法不同,它们的司法功能也有所不同。书名中出现“决事比”最早见于《崇文书目》,是为宋代;将“决狱”改写成“决事比”是宋人擅改所致,将二者混为一谈是不妥的。
篇名中存在这些细微的差别,我们当然不应小视它。从这些差别中,至少可以看出编书者的断狱指导思想、所编书的内容范围以及它在实际司法中的作用大小等问题。
一部书的书名有5种,有点异乎寻常。之所以出现这样许多不同,不能一概把它说成是讹传或误抄。《春秋繁露》同样是董仲舒的著作,自古及今,何以从未有异变。其中原因很可能是《春秋决狱》一书本身的不确定性造成的。这种不确定性也反映在它的篇数的不确定上。
上面所列出的篇数有的称篇,有的称卷,共有4种不同的篇数或卷数:十六篇、五卷、十卷和并十卷。并十卷与十卷应该有所不同,但是不知它与谁“并”在一起算。篇,《说文》云:“篇,书也。”段注:“书,著也,著于简牍者也。亦谓之篇,古曰篇,汉人亦曰卷。卷者,缣帛可卷也。”但在汉初用以写作的书写材料主要还是简牍,其后成“卷”,卷数相对篇数来说肯定会起变化,是否是因为反复传抄的关系卷数才起了变化,不得而知。但是,我们还比较信从《汉书》的记载:十六篇。因为它是最早的汉代人的著录。不过当时还没有正式成书,连书名还没有确定,暂且被叫作“公羊董仲舒治狱”,这是班固的主意;将思想、作者和内容杂糅在一起,不像书名。
另外,又有说《春秋决狱》凡232事(《后汉书》卷四八《应劭传》)。异说纷纭,莫衷一是。十六篇中是否合计有232事,也很难说。这一点,下文我们还将谈到。
《崇文总目》卷一称:《春秋决事比》十卷,原释汉董仲舒撰。“至吴太史令吴汝南丁季、江夏黄复平正得失。今颇残逸,止有七十八事。”照此说法,在宋之前还有全本存世,且名“决事比”,有人对它作了评论,看来很早就已有人把它的书名擅改了;在宋之时《春秋决疑〔狱〕》则只存78事,既然说有残存,那就肯定了此书的基本存在。而宋末元初的王应麟则在《困学纪闻》卷六上说,董仲舒《春秋决狱》“其书今不传……仅见三事而已”。一说78事,一说3事,说法不一,相差很大,只能说至宋此书基本上亡佚了。
除此之外,《崇文总目》称“原释”,意思是说它原书上注明的作者是董仲舒,现在看来可能不一定是,所以特地加上一个“原”字,对作者是否是董仲舒提出了异议。在上列书目中,《七录》、《文献通考》卷一八二《经籍考》也都未注明董仲舒之名,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