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注文献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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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古字书中的汉律说佚文

古字书,如许慎《说文解字》、郭璞《尔雅注》等书中都引有汉律的文字,是否能从中勾稽出有关汉律说佚文,也是件很有意思的事。前人做过这方面的工作,但只是以勾稽汉律律文为目的,并没有用律说的视角来看。

以《说文》为例,全书引汉律令凡21处,其中注明是律令的1处,是汉律的14处,是汉令的6处。可见许慎对律令的注是相当的重视。所引21处均未注明律目名称,唯在序中有“尉律”一目。所引21处中笔者以为是汉律说佚文的有这样几条(所附页码据《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1)《汉律》:祠秕司命。(示部,第5页)

(2)《汉律》:会稽献藙一斗。(艸部,第43页)

【按】《说文》鱼部“鲒”字条下另引有“《汉律》,会稽郡献鲒酱二斗”一句。此句与上引“会稽献藙一斗”同为《汉律》律文。许慎解释“藙”字说,“藙,煎茱萸”。正是郑玄注文所引用的,(见上文)在引用中郑玄将“一斗”改作了“焉”字。古人在引律令条文时并不如我们想象中的那么严谨;或则这本身就不是律令原文而是注。具体记载会稽郡所献物,只是个案,如若将它看作为律条,似与律文体例也不合。

(3)《汉律令》:箪,小匡也。(竹部,第192页)

【按】很明显,这不是律令文,而是注文。含“箪”字的汉律令文,至今未见。

(4)《汉令》:解衣而耕谓之襄。(衣部,第394页)

(5)《汉律》:名船方长为舳辘。(舟部,第403页)

(6)《汉律》:齐民与妻婢奸曰姘。(女部,第625页)

(7)《汉律》:祠宗庙丹书告也。(糸部,第648页)

(8)《汉律》:绮丝数谓之。布谓之总。绶组谓之首。(糸部,第648页)

(9)《汉律》:赐衣者缦表白里。(糸部,第649页)

除以上9条外,还有引“汉律令”者,因其引文可能直接引自条文,故暂时不作律注看。不过,从上面许慎对“藙”字解释,“藙,煎茱萸”。完全出于郑玄的律注来看,我们是否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引以汉律令的字条,其字义解释,即与汉律注同或出于汉律注。虽然,我们不将它们看作律注文字,但还是附在注中(标序为10至21),供同好者参考研究。注1

注1,距也。《汉令》曰“张百人”。11.。《汉令》鬲。12.殊,一曰断也。《汉令》曰“蛮夷长有罪当殊之”。13.赀,小罚。以罪自赎也。《汉律》“民不繇,赀钱二十三”。14.髳,《汉令》“有髳长”。15.貀兽,无前足。《汉律》“能捕豺貀,购钱百”。16.,所以邕水也。《汉律》曰“及其门首洒”。17.鲒,蚌也。《汉律》“会稽郡献鲒酱二斗”。18.威,姑也。《汉律》“妇告威姑”。19.姅,妇人污也。《汉律》曰“见姅变,不得侍祠”。20.,绊前两足也。《汉令》:“蛮夷卒有。”(段注认为所引令有缺文,当为“蛮夷卒有罪,当之”)。《奏谳书》第二一则有秦律令云:“铁其足。”即戴铁镣。21.疁,烧穜也。《汉律》“疁田茠艸”。在《尔雅》“释兽”中有这样一条:“熊虎丑,其子,狗。”郭璞注云:“律曰:捕虎一,购钱三千,其狗半之。”有称此引律为汉律,恐未必;很可能是晋律。郭璞(276~324),晋时人,引当时律文合于常情。当然,晋律多承袭汉律处,同于汉律律文也是可能的;此条正与上文《说文》第15条的内容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