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我国现阶段分配状况的基本判断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分配状况基本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民生福祉明显改善。但也出现了需要高度重视和警惕的问题。
(一)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升,但居民分配份额很难提高
居民收入提高的速度快于经济发展速度。2013—2016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8311元增长至23821元,扣除价格因素后,各年份的实际增长率几乎都高于本年度GDP的增长率。其中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最快:在2011—2015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年均实际增速不仅连续5年高于当年GDP增速,也连续5年高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速。
劳动报酬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占比稳步上升。2010—2014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和居民收入在GDP中的占比都在稳步提升。其中,劳动者报酬占GDP之比由2010年的47.8%提高至2014年的50.7%,4年间上升近3个百分点;居民可支配总收入占GDP之比由2010年的57.8%提高至2014年的60.6%,4年间也上升近3个百分点。
劳动生产率偏低对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分配中的比重产生制约。2010—2016年,我国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逐年走低。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速度却远超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现阶段在我国劳动生产率水平偏低和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制约了我国劳动报酬和居民收入份额占GDP比重的提高。“二战”以来的国际经验表明,如果在劳动生产率难以增长的条件下,一味要求提高劳动报酬和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很容易跌入“中等收入陷阱”。
(二)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但财富分配差距快速扩大
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出现扭转,并逐步缩小。长期以来,无论是以基尼系数还是以城乡居民收入之比来衡量,我国收入分配差距一直处于高位,引发各方面关注和担忧,但2008—2009年开始出现转折。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08以来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91,持续下降至2015年的0.462,实现“六连降”(2016年则微升至0.465)。长期以来,在引发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诸因素中,城乡差别因素高居首位,这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中关于社会主义时期仍然存在三大差别的论述。在我国,城乡差别以居民收入之比的倍差来表示,由2009年的最高3.33下降至2016年的2.72,基本上与同期基尼系数的下降趋势一致。这说明,近年来我国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实施社会政策托底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采取一系列再分配措施发挥了明显的成效,未来应继续朝着这一方向努力。
居民财富分配差距在短期内快速扩大,影响了收入均等化政策的效应。在我国目前的社会贫富差距中,财富分配差距大于收入分配差距。有研究表明,近十年来财富差距快速扩大,使很多旨在均等化收入的政策效果被抵消,必须引起警惕。2002年我国居民财产分配的基尼系数为0.55,2013年则接近0.73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的水平相当。财富来自收入和长期积累,发达国家居民经过二三百年积累所形成的财富差距,我国则在十多年中就形成了。居民之间财富差距扩大,伴随着来自财产性收入的比例提高,造成居民之间收入分配差距重新拉大。尽管政府采取了一些再分配措施缩小收入差距,但缩小幅度赶不上财产分配差距带来的扩大幅度。
(三)没有出现贫富两极分化,低收入阶层的福利也得到大幅提高,但收入流动性下降,应警惕出现收入阶层固化
“贫富两极分化”特指两层含义:一是一部分人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或侵占其合法权益;二是一部分人的富裕以另一部分人的贫困为代价。19世纪中后期,欧洲工业化快速推进阶段,就属于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的典型。我国改革开放并未产生贫富两极分化现象,即使是收入最底层的社会成员,通过政府再分配政策,通过持续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措施,通过不懈的精准扶贫开发,更多人通过参与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福利水平都得到了较大幅度提升。2010年以来,我国贫困人口总数和贫困发生率都大幅度减少。
但我国的收入流动性不容乐观。较强的收入流动性,特别是当向上的收入流动大于向下的流动时,即使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由此引发社会冲突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和减少。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德国、以色列等国收入流动性都比较高,经济发展很有活力。而日本、意大利、瑞典等国收入流动性较低,经济增长乏力。在发展中国家,诸如拉美、东南亚的一些国家,收入流动性较低,常常成为“中等收入陷阱”的典型。已有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中国居民的收入流动性较低,2000—2004年收入流动性转高;但2004—2006年之后,收入流动性明显降低。2010年之后,我国收入流动性下降严重。
(四)分配秩序不断规范,但抑制创新和财富增进的规则仍很顽固,甚至很难打破
近年来,从严治党、建章立制,限制特权收入、打击非法收入,“灰色收入”渠道基本被清理,隐性收入空间大大压缩。在规范分配秩序的同时,因管理职能转变和机制配套不到位,各种繁文缛节,仍旧抑制创新的活力和财富的增进。
对企业家的创新创业保护不力。市场交易的不正当竞争大量存在,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面对侵权要么维权成本高,要么根本无处求告。企业家在处理劳资关系等方面,也面临着被追溯的压力,一些企业家担心财产不安全,将资本移到海外,影响国内投资和就业。
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科研项目管理方法仍然落后。在制度设计上忽略复杂劳动和人力资本的贡献,科研人员很难从创造性劳动中获得合法的报酬。尽管党中央、国务院一再要求改进完善,但因有些部门权责设置过滥、实施细则僵化刻板,科研人员被迫花费大量精力跑手续、写证明、印材料、找发票等。
土地矿产资源、公共工程项目管理、金融监管等方面改革不到位。土地征用补偿、矿业权审批和转让、公共工程承包和民间金融等领域,仍存在大量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时个别事件会引发社会不满,并影响一定范围的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