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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最高法院初建十年(1790~1801)
独立战争使13个北美殖民地彻底摆脱了英国的控制,但独立带来的不是一个国家,而是13个国家,它们在政治上各自为政,分崩离析;在经济上互设障碍,相互拆台。各邦在革命时期签订的《邦联条例》在处理独立后的政治、经济和外交事务时漏洞百出,无能为力。为了挽救美利坚诸邦,各邦代表在1787年制定了新的宪法,创设了一套独特的宪政体制,并由此建立起一个合众国。由于联邦宪法中关于司法条款的规定非常简单,第一届国会通过了《1789年司法法》,对各级法院的创设及权力设置给予了较为清晰的界定。1790年2月2日,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市皇家证券交易所第一次开庭。随着最高法院的开庭,制宪之父们所规定的三权政府最终得以确立。
相比较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权力和地位,同样是三权之一的最高法院则逊色得多,不仅没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地点,其人员构成变动也非常大,很多卓有成效的人更倾向于其他机构的职位。尽管如此,在最高法院初建十年,大法官们还是抓住机会,在一些重要案件中彰显最高法院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虽然最高法院权威有限,但其固有的法律文化为其后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重塑最高法院的角色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