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广州新医改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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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一)对立与共生

自1975年阿瑟·奥肯(Arthur M. Okun)抛出平等与效率——重大抉择的著名命题以来,西方学界关于二者关系的争论就从未间断过。人们长期以来,一般认为:公平与效率如同鱼和熊掌不能兼得,要效率就不能要公平,要公平就必然会牺牲效率,现实的选择难以两全。为此,西方学者中存在三种截然不同的见解:新自由主义学派的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Hayek)、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等学者强调“效率优先于公平”;罗尔斯(John Rawls)、勒纳(A. P. Lerner)、罗宾逊夫人(J. Robinson)等学者则反对片面强调效率优先,主张将“公平作为优先考虑的目标”;而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等第三派学者主张“兼顾效率与公平”,他们认为没有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自发形成的收入分配可能过分不平等,既要效率又要公平的途径,只能通过政府干预来修补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政府等公共部门关注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法治,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私人部门则关注于商业活动中的成本收益、效率与效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似乎意味着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两种机制的完全对立,一旦出现一方失灵,人们便会不合逻辑地认定另一方是弥补该缺陷的合适选择。这种两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其实忽略了政府与市场在现实中的共生关系。实际上,从政府制度、市场制度的历史演变来看,政府与市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共生性。应该说,从根本、长远来看,公平与效率可以是相互促进的统一关系。因为一定程度的效率是一个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而一定程度的公平则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和谐地存在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但是从局部、短期来看,公平与效率往往是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

(二)在卫生领域中的体现

同样,基于卫生资源的有限性与公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卫生资源的分配一样需要遵循这两个基本原则。公平问题主要是针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者,效率问题则针对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者。政府与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手段,政府以维系公平为导向,追求公共福利与秩序;市场倾向保证效率,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方面,医疗卫生服务公平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效率。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效率的保证,失去公平的效率往往是扭曲的、失控的。没有公平的效率只能是超经济强制下的效率,它不可能成为一种社会制度的稳定支柱。只有卫生资源配置是优化的、公平的,才能实现高效率。公平合理的卫生制度,有助于形成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极大地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医疗卫生服务效率是医疗卫生服务公平的物质基础。长期的医疗卫生服务低效率将产生高费用,带来更多的资源浪费,必然导致公平的失败。公平必须有效率的保障,通过提高效率不断积累卫生资源,才能把公平推上一个新的台阶。如果卫生领域市场功能失灵,就不可能依靠市场机制实现卫生资源的有效配置,就不可能依靠市场本身的作用实现公平的目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在公平和效率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在地区、城乡、居民间的不公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效率低和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低;卫生费用增长过快,老百姓难以承受过高的卫生费用,等等。从平衡公平与效率的角度看,个人与社会的责任应当在医疗费用分摊上,保持适当的比重。

(三)实现途径

在现实中,公平与效率实际上是通过公共政策的选择来实现的,公共政策的目标就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平衡,并努力达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福利经济学理论也论证了公平与效率平衡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参见李明哲《福利经济学与医疗卫生改革的基本政策取向》,《中国卫生经济》2007年第5期。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是政府的价值要求,政府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者有责任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达到共赢的状态。所以说,要实现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必须寻求医疗卫生服务提供的公平与效率两个关键问题的解决方法。而要解决这对矛盾,关键在于使公平与效率之间维持一种必要的张力,寻找两者的最佳“均衡点”。在保证医疗卫生服务公平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效率;在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效率的基础上,建立更高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公平,使二者相互依赖、相互促进,进而在卫生事业中达到和谐统一。因此,政府制定卫生政策的时候,应尽可能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改善公平,即在提高城乡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可得性、可及性的同时,又能使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具有较高效率。于景艳、李树森、于淼:《卫生经济学视阈中卫生服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研究》,《中国卫生经济》2008年第9期。布兰克(R. Blank)和布劳(V. Burau)将“卫生政策”定义为“由政府提议或承担的行动方针,旨在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筹资和供给”。Blank, R. and Burau, V, Comparative Health Policy, Basingstoke: Palgrave Macmilan. 2004.布斯(K. Buse)等人把它定义为“……影响医疗卫生系统的一系列机构、组织、服务以及资金安排的行动(不行动)方针的总和”。Buse, K. , Mays, N. and Walt, G, Making Health Policy, Maidenhead: Open University Press. 2005.施卫星认为,卫生政策是指一国政府为改善社会的卫生状况而提出的行动方针和方法,“是一个国家对卫生资源的社会使用进行合理控制、最优化配置,从而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发挥最大的功用,起到真正维护人类健康利益的一个战略决策。”施卫星:《生物医学伦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1999。实行怎样的卫生政策,医药卫生体制模式究竟是选择公平优先还是选择效率优先,这是一个各方相互制约的复杂问题。实际上,平等、公平、效率哪个作为社会政策价值基础,哪一个应该优先,不仅因为领域不同而有所不同,还随着历史发展而变化。其变化的标准依据实际上是大众心理的变化,这是社会政策的一个原则。刘铎、刘善敏:《平等、公平与效率——何者是中国社会政策的价值基础》,《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对卫生政策制定者而言,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针对卫生事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提出不同的政策目标组合,推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任何一个国家干预卫生的措施都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权衡,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与效率体现了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相互补充。卫生政策的目标就是实现稀缺卫生资源的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这需要政府主导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实施公平与效率并重式发展模式。在宏观上发挥政府的调控职能和政策机制,在微观上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方的经济管理。

根据公共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对于卫生领域中的疾病预防控制、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精神卫生等公共产品和基本医疗服务等准公共产品,不应该实行“效率优先”的政策,而应加强政府干预,依靠政府制定“公平优先”的政策来解决不公平问题,维护上述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对于属于公共产品的医疗卫生服务,可以由政府通过直接购买或者直接生产的方式提供。对于属于准公共产品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以由政府直接生产的方式,也可以由政府或社会资助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对应于属于私人产品的高端医疗服务,应该由市场化经营的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有效提供。特别应该强调的是,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认为西方新自由主义“效率优先于公平”的主张不应该长期作为处理卫生领域分配关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