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作为管理学的一个概念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理论的发展,公司治理的概念变得更具体化。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家、领导者开始关心公司治理的问题。
2.3.1 公司治理的概念
狭义地,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
广义地,公司治理还包括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公司治理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是一个很新的概念。自1932年美国学者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提出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以来,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公司治理理论进行了研究。20世纪90年代起,公司治理在发达国家成为一个引起人们持续关注的政策问题。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公司治理改革成为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热门话题和首要任务。
公司治理理论是企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治理以现代公司为主要对象,以监督与激励为核心内容——公司治理不仅仅研究公司治理结构中对经营者的监督与制衡作用,也强调如何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来保证公司决策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从而维护公司多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投资者要求各国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了一个公司治理运动的浪潮。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两权分离理论、超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它们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理论基础。
两权分离理论 两权分离理论,即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理论,它是随着股份公司的产生而产生的,该理论的代表人物即是伯利和米恩斯。贝利和米恩斯在1932年撰写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对美国200家大公司进行了分析,发现在这些大公司中相当比例的是由并未握有公司股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由此得出结论:现代公司已经发生了“所有与控制的分离”,公司实际已由职业经理组成的“控制者集团”控制。拥有专门管理知识并垄断了专门经营信息的经理实际上掌握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导致“两权分离”。
超产权理论 超产权理论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兴起的一种治理理论,是产权理论经过实证解释和逻辑演绎的结果。该理论认为,企业产权改革、利润激励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刺激经营者增加努力和投入的作用。要使企业完善自身治理机制,基本动力是引入竞争,变动产权只是改变机制的一种手段。超产权理论表述了产权改革并不能保证公司治理结构就一定变得有效率,竞争才是保障治理结构改善的根本条件。英国经济学家马丁和帕克(Martin和Parker,1997)经过实证研究后发现,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企业产权改革后的平均效益有显著提高,而在垄断市场上并没有明显提高,相反,一些未私有化的国有企业由于引入内部竞争机制而走出困境的事例也有很多。因此,他们认为,企业效益主要与市场结构,即市场竞争程度有关,因而企业通过产权改革等措施改善自身的治理结构还不够,重要的是要引入竞争性的动力机制。
对经营者的利润激励与企业绩效的提高并不总是正相关的,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才会如此。在没有或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上,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人为抬价来“坐收地租”式地增加自己的利润收益,而不会努力地增加自己的投入,这种情形只有在市场存在较充分的竞争时才会改变。此外,现代企业的经营者不但受剩余索取权的激励,同时还要受剩余控制权收益的激励。控制权收益越高,经营者就越重视他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收益激励同样随市场竞争程度加大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超产权论作为公司治理理论的新兴分支,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它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概念,诠释了国际上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控股公司成功的经验,同时,也给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新的启示:只有健全和完善市场体系,并通过积极而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多方利益得以有效实现。
委托代理理论 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带来的最直接问题,是作为失去控制权的所有者如何监督制约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以实现所有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去进行经营决策,而不是滥用经营决策权,这同时也是委托代理理论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委托代理理论是公司治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理论将在两权分离的公司制度下,所有者(委托人)和经营者(代理人)双方关系的特点归结为:经济利益不完全一致,承担的风险大小不对等,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运用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行为很可能与所有者和公司的利益不一致,甚至于侵损所有者和公司的利益,从而诱发风险。为了规避这一风险,确保资本安全和最大的投资回报,就要引入公司治理这一机制,实现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监督。
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即委托代理理论中所指的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代理人是自利的经济人,具有不同于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诉求,具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所以,公司治理结的中心问题就是解决代理风险问题,即如何使代理人履行忠实义务,具体地说,就是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经营者为所有者(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
利益相关理论 利益相关者是近几年出现的有关公司治理新内涵的新概念,广义上指凡是与公司产生利益关系,与公司发生双向影响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机构,都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债权人、员工、顾客、供应商、零售商、社区及政府等个人和团体。该理论认为,公司的目的不能局限于股东利润最大化,而应同时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债权人、供应商、用户、所在社区及经营者的利益,企业各种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共同最大化才应当是现代公司的经营目标,也才能充分体现公司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存在的价值。因此,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当能够向这些利益相关者提供与其利益关联程度相匹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2.3.2 公司治理特征
公司治理特征包括动态性、契约性、依法合规性、强制约性、利润导向性以及地域差异性。
动态性 公司治理结构应随着公司发展战略、外部监管要求等客观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这样的调整不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往往是动态随机的。
契约性 公司各利益相关者通过签订契约来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但是,由于在现实经营活动中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具有不可预测性和随机性,这些契约不可能囊括各利益相关者的所有行为,而只能是一种关系契约——只对总目标、总原则、决策规则、决策权配置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作出约定,一般不规定具体细节,因此大大降低了缔约成本。此外,公司治理结构是以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文件为依据的,章程在本质上就可以理解为一种关系契约,它以文件的形式,明确规范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依法合规性 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是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均由有关法律法规加以明确,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损。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与否,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的完备性。
强制约性 公司治理结构强调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配置及相互制衡。在公司治理中,股东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组成对董事会负责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经营权;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不仅在公司内部有制约,在公司外部还有外部审计、行业监管等制约措施。
利润导向性 评价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标准之一是它能否有效促进公司创造利润。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高效,如公司应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公司营销策略和投资策略。而只有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才能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进而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还能通过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人力资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公司决策更加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管理不断优化,公司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持续性优势,从而达到公司的财务目标。
地域差异性 公司治理结构的地域差异性特征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具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背景,其公司治理结构也一般会存在不同的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存在诸多公司治理模式,如下文将要详细阐述的英美模式、德日模式、东南亚模式等,然而,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快和各国经济文化交流的加强,公司治理结构渐有趋同之势。
2.3.3 公司治理模式分类
独特的历史传统、政治文化背景和经济社会发展历程使不同国家和地区企业面临着迥异的经济环境。在不同要素的影响下,出现了多样化的产权结构、融资模式和要素市场公司治理模式也就表现出各具特色结构和机制。目前国际上比较典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包括以英、美为代表的资本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以德、日为代表的内部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以东南亚为代表的家族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以及转型经济国家的内部人控制治理模式。虽然各种治理模式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推动呈现差异性弱化的趋势,但仍然存在差异,而且与各国国情保持一致。
1. 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
以英、美为代表的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得益于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是一种新型的股东主权模式,公司治理目标是股东权益最大化。这一目标的实现依赖于英、美制定的保证股东权益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该模式以外部治理为主,也称外部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在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结构下,股东具有高度分散性,股东大会不可能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参与公司治理和决策制定;股东大会的决策权通常会委托于个别愿意参与公司治理的股东或者权威人士,并由这些人组成董事会参与公司日常决策。
该模式下的董事会参与内部治理时会在内部设立类似于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报酬分配委员会等协助董事会做出更加专业化的决策,并将董事划分为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虽然从理论上说外部董事比例的提高有利于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但英、美公司常由CEO担任董事会主席,这就扼杀了董事会的独立性,降低了监督能力(见图2-7)。
图2-7 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
该模式在资本结构方面强调股票在资本市场上的流动性,个人持股比例一直保持在50%以上,而且严格限制银行的股份投资,这是促成英、美公司股权结构分散的重要原因。虽然近年来机构投资者在英、美国家迅速发展,但他们大多是信托部门而非公司法人,而且这些机构投资者只是为了获取利润向基金参与者支付收益,所以并不会将资金投入一家公司,而是选择能够有效降低风险的投资组合,自然也没有动力参与公司治理。股东结构的高度分散性导致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治理能力要求降低,而且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不设立监事会,只能借助相对发达的资本市场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而使业绩下降,股东很容易在活跃的资本市场抛售该公司股票以降低投资风险,这将致使股票价格短期内下滑,如此,不仅可能导致公司再融资陷入困境,也为恶意并购提供了机会,进而对经营者产生严重威胁,起到约束经营者行为的效果。
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主要通过三个要素发挥作用:
●通过相对完善的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约束控制高级经理人。
●对公司经营者采用底薪制、股票期权激励制、年终奖、长期奖金等激励机制,促使公司经营者利益与股东利益趋于一致。
●依靠健全的法制体系保护投资者利益。
英、美公司治理模式的合理之处在于董事会和经营者各司其职,使经营者能够集中精力管理企业运营,从而提高公司绩效,而且英、美公司经营者拥有经营自主权,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经营者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推动公司发展。但是,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使董事会成员间接被高级经理层操纵,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和控制能力被严重削弱。在外部治理方面,股东分散和机构投资者的消极性使“搭便车”行为愈演愈烈,没有谁愿意为监控“集体产品”付出代价,为了使自身利益不受侵害,股东必然会对外部市场监控模式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就推动了英、美国家资本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产品市场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和完善。
2. 内部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
以德、日为代表的内部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又称银行控制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是一种典型的内部监控模式,拥有强大、足够的实力和动力去监控经理阶层的核心股东,股权集中于银行和相互持股的法人企业。德、日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设有监事会和管理委员会,监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层和管理机构主要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如图2-8所示。
图2-8 内部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
在这种结构中,股东将经营权委托给董事会,另外设置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由监事会制定企业的基本方针、选任董事会成员并监督业务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严格分开,禁止兼任。虽然这种机构在经营者和股东之间建立了必要的责任机制,但如果监事会成员在公司中的利益不一致,就不能在公司战略方面达成共识,而且管理层为了自身的利益将会把更多的精力投入避免监事会的审查。
德、日两国企业的融资大部分都来自银行,形成了特色鲜明的主银行体系,银行以债权人和股东双重身份对企业进行监控和治理。在德国,大公司85%的股份由机构股东持有,个人持股低于25%,持股并持有投票权的机构包括银行、退休基金、贸易协会、供应商和债权人。德、日公司的股权结构还表现为明显的法人间相互持股的特征,日本公司表现得尤为突出。法人持股主要有母子公司之间的垂直持股和为建立稳定的资产、经营关系而建立的环形持股两种形式。公司间相互持股使关联企业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从某种意义上,建立了“生命共同体”。在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治理模式下,股东有能力也有动力积极主动地建立经营者监控机制。
在监督机制方面,该模式将业务执行和监督职能分开,由执行董事会、监督董事会组成双层董事会;监督董事会有权任命、解聘执行董事,有权参与公司重要经营决策,审核公司账簿、资产,是切实的股东行使监控权力的机构。如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不善,监事会的银行代表有权要求改组执行董事,更换责任经理人。这些都为股东行使控制与监督权提供了可能。德国监控机制还要求监督董事会中至少有1/3的雇员代表,使公司决策更加公开化,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被兼并的可能性,使经理人更有动力进行长期投资。日本银行及法人股东掌握公司的大部分股权,这会使他们积极获取经营信息对公司管理层进行严密监控。一旦公司利润下降,主银行会利用其优势在短期内获取公司营业往来账户、短期信贷等信息,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来更换公司最高领导层。
3. 家族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
东(南)亚诸国(如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等)令人瞩目的发展速度一度被称为亚洲奇迹。研究发现,真正推动这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企业力量都具备明显的家族特征,因此也被归结为典型的家族治理模式。以家族监控为主导的公司治理模式虽然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是真正掌握实权的是家族控制的董事会。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离,企业所有者将控制权交予由血缘关系、亲缘关系以及姻缘关系组成的家族成员,企业运营决策一般由企业创办家长一人做出,决策程序视家族程序而定。经营者受到来自家族利益和亲情的双重激励和约束(见图2-9)。
图2-9 家族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
家族治理模式在企业发展初期有天然的优势:
●家族成员会把企业资产当作家族财产来对待,把企业业务当作家庭义务来完成。在这种理念的驱使下,企业成员更容易团结一致、相互配合,在企业内部形成凝聚力。
●家族企业管理在家庭伦理道德和亲情的制约下更容易像家庭一样存在高度稳定性。
●企业重大决策由家族中辈分、资历最高、最具权威性的成员制定,这些决策很容易被家庭成员理解和执行,大大缩短了决策时间。
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家族治理模式的劣势也凸显出来:
●任人唯亲式的选才模式会使企业面临较高的经营风险,专业化人才欠缺成为家族企业面临的重大问题。
●家族企业领导权的代代传递会给企业埋下分裂、解散甚至破产的隐患。
●家族企业上市使股权趋于分散,企业规模扩大使家族力量不足以支撑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对物资资本的渴求、外资资本的注入意味着家族对企业控制权被逐渐分割。
高度开放的经济环境和日益激烈的全球化市场竞争迫使家族企业向社会化转型。
长江实业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及策略性投资公司,为香港规模最大的房地产开发商之一,在香港每12个私人住宅单位中,便有1个由长江实业开发。长江实业旗下拥有长江实业、和记黄埔、长江基建、香港电灯四家上市公司。
2015年伊始,李嘉诚展开了又一次“长和系世纪大重组”,他将旗下最具分量的两家公司——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长江实业”)与和记黄埔有限公司(简称“和记黄埔”)进行合并,而后再分拆成两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新公司,即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长和股份”)与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简称“长地股份”),最终在香港上市。
重组后,两家新公司在业务上有明确的界线和差别,长和股份将承接长江实业与和记黄埔原有的非地产业务,包括港口及相关服务、电信、零售、基建、能源和动产租赁业务;长地股份将持有长江实业与和记黄埔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以及海外的所有房地产业务。
在重组之前,李氏家族信托、长江实业、和记黄埔的股权关系比较复杂,类似于父亲、儿子、孙子的关系,且还有交叉持股。李氏家族信托直接控股长江实业,持股比例为43.42%;长江实业直接控股和记黄埔,持股比例为49.97%,李氏家族信托也直接持有一些和记黄埔的股权,不过仅有2.52%。而赫斯基是李氏家族信托直接控股的子公司,持股比例为35.57%,和记黄埔是赫斯基的二股东,其持有赫斯基33.97%的股权。
重组全部完成后,新成立的公司长和股份和长地股份属于兄弟关系,直接受控于李氏家族信托,李氏家族将合计持有它们30.15%的股权;原长江实业的其他股东合计持有长和股份和长地股份33.95%的股权;原和记黄埔的其他股东合计持有这两家公司35.95%的股权;赫斯基则转由长和股份直接控股,控股比例为40.21%,李氏家族信托成了其二股东,持股比例为39.33%。通过重组,李嘉诚旗下资产的股权结构明显清晰了。
图2-10 长江实业重组前后对比
奢侈品(集团)公司也往往采用家族监控型公司治理模式。以爱马仕为例,让-路易·杜马斯(Jean-Louis Dumas)在1978~2006年担任爱马仕的CEO,在他的治下,爱马仕股权被分割到一个俄罗斯套娃式的、由六家控股公司组成的集团。在它们上面是由杜马斯设计的巧妙的双层管理结构:一层更侧重于所有权,埃米尔路爱马仕有限责任公司(Emile Hermès SARL),这个以家族祖先命名的实体由家族成员组成,负责决定预算、批准贷款以及行使否决权。另一层,爱马仕国际(Hermès International)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以及跟外部展开合作(在其11名董事会成员中,非家族成员目前占据了4个席位)。此后,爱马仕股权结构变得更加复杂,虽未具体对外公布,但始终保持家族监控型的公司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