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商务年鉴(2011)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2.2 2011年专文

2.2.1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高技〔2011〕463号(2011年3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发布后,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在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带动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重要意义

(一)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增强城市竞争优势的新选择

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有利于促进区域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大服务业比重,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突破城市的地理空间和自然资源限制,提高经济影响力和辐射力,增强在全球经济格局中的竞争优势;有利于降低物质资源和能源的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发展绿色经济;有利于方便百姓生活、改善民生、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

(二)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新举措

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将加快推进资源整合,深化“三网融合”、“两化融合”等试点工作,促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下一代互联网等高新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改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壮大电子商务服务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效支撑节能环保、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创新发展,占据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掌握发展主动权。

(三)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推进现代市场体系现代化建设的新抓手

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加速传统商贸服务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通过鼓励商贸业态和模式的不断创新,加快内贸和外贸的融合联动,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有机结合,助推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同步发展,带动形成现代物流业,推动贸易发展方式转变。通过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的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地实现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整体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

(四)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是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新途径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既存在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也面临规范引导的严峻挑战。城市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发达的行政区域,是各类新兴产业的集聚地,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地区。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将为解决当前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提供实践依据。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局部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基础上,开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这一核心目标,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通过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努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良好环境,切实推动电子商务在重点区域和特色领域的创新应用,推广典型经验,形成示范效应,带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结合城市自身的经济结构和人文环境等特点,探索适合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形成各具特色的电子商务应用与服务模式。

2.重点突破、以点带面。集中力量,下大力气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务求实效;总结经验,不断提炼提升试点成果,形成示范推广机制。

3.统筹资源、协同推进。建立有关部门统筹规划政策环境、支撑体系和公共设施建设的电子商务协调管理机制,充分调动政府、行业、企业等各方积极性,形成共同推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合力。

4.鼓励创新、加强规范。鼓励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不断探索解决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带来的新秩序、新规范问题,使电子商务的规制和政策环境适应不断创新发展的需要。

三、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创建一批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推动电子商务的规制与政策在局部地区取得突破性进展;网上信用、电子认证、在线支付和物流配送等支撑体系及相关基础设施基本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电子商务在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便百姓生活、改善民生、提高政府管理与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任务

1.完善电子商务政策环境

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与需求,研究制定符合地方特点、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规制度和政策,先行先试为国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实践基础。积极推进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制度建设。鼓励开展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及交易行为等方面的标准规范试用与推广,探索建立电子凭证应用的基础与环境。研究制定各类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居民和残障人士的电子商务应用,扶持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展,改善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建立城市电子商务统计制度。

2.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

整合利用各种资源,建立适应城市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支撑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全过程及各环节的深化应用,探索电子认证服务机制和认证模式,突破电子认证应用推广难点。规范发展网上银行、网上支付平台等在线支付资源,满足电子商务对在线支付服务通用、安全、便捷的要求。针对城市特点,优化物流配送布局,发展与电子认证、网络交易、在线支付协同运作的物流配送服务。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建立交易诚信档案,加快诚信信息共享机制的形成;发展在线信用服务,逐步改善电子商务的信用环境。

3.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交易保障设施建设

统筹规划城市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在示范城市率先实现通信、物流等基础设施与电子商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网络交易保障服务平台等应用基础设施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示范城市要积极推动宽带接入,加快实施三网融合,促进信息网络向宽带移动、融合泛在、安全可靠方向发展;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支持物流、仓储设施的现代化,搭建面向物流中小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电子商务提供坚实的基础支撑。要着力推进电子商务交易保障基础设施的建设,实现对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以及交易行为真实性的在线监测,探索有效的建设、管理模式,实现交易保障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4.积极培育电子商务服务

示范城市要把吸引和培育机制强、业务精、守诚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构建和完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放在重要位置。大力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的建设,协调解决网络交易与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配送等环节的集成应用问题,发展集交易、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配送、代理报关、结汇、检验检疫和信用评价于一体的全程电子商务服务。发挥行业组织等社会中介机构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形成适于网络交易的行业自律和权益保障机制,培育电子商务纠纷处理、争议调解、法律咨询、技术研究、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

5.深化电子商务应用

示范城市应采取有效措施,开拓电子商务应用领域,提高政府、企业和居民的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满足不断增长的应用需求。继续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以供应链协同为重点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拓展国内外市场并进行在线销售、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加快推动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努力发展移动电子商务、动漫游戏等互联网产业,大力培育远程维护、数据托管等技术服务,积极推进医药卫生、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不断拓展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领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知识宣传和普及活动,支持开发方便老年和残障人士利用电子商务的软硬件产品,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通过电子商务创业、就业,促进电子商务普及应用,在改善民生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建立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规划,研究提出相关政策,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创建中的矛盾、问题。同时,及时总结和推广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经验,进而推动电子商务规制和政策环境的建立、完善。

(二)加强引导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对示范城市创建中的应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体系建设,以及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应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专业化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等建设将给予政策支持。对认真开展创建工作,示范效应突出的城市授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称号。各有关部门可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形成的有利条件,在促进产业发展、规范行业管理等方面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三)落实组织保障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要设立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示范城市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决策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建立部门间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和各部门的考核机制,将示范城市工作纳入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充分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协调推进示范城市工作。

(四)认真组织实施

示范城市要结合地方电子商务发展状况,根据城市发展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方案应重点部署电子商务政策环境、支撑体系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强化电子商务应用与服务,明确保障措施和落实机制,充分调动政府及社会资源。

(五)不断总结提高

建立创建工作定期交流研讨的制度,加强创建工作重大问题研究,为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提供指导。开展创建工作阶段性成果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大力宣传和推广典型经验,提高创建工作的成效。

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将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分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安排将另行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2.2.2 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公告2011年第18号(2011年4月12日)

前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制定的。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引言

电子商务服务业是以信息技术应用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中国电子商务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仅沟通了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一个新的领域。加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规范,对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和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务部负责对本规范的解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

(2)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4)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

(5)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

(6)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

(7)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09);

(8)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相对于上述文件,本规范突出表现出两方面的特点:

(1)规制的重点不同。本规范专注于对主体的管理,规制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规范的条款。

(2)写作的方法不同。本规范没有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现有文件已经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作了详细的、静态的规定。本规范主要关注现有文件和标准没有顾及的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并把这种调整看作一种动态的、系统的活动。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3.3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4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基本原则

4.1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业务隔离原则

平台经营者若同时在平台上从事站内经营业务的,应当将平台服务与站内经营业务分开,并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4.3鼓励与促进原则

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构建有利于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额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设立条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2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5.3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5.5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5.6制定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

(1)用户注册制度;

(2)平台交易规则;

(3)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

(4)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5)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6)广告发布审核制度;

(7)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

(8)争议解决机制;

(9)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5.7用户协议

平台经营者的用户协议及其修改应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抄送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用户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用户注册条件;

(2)交易规则;

(3)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保护;

(4)用户协议的修改程序;

(5)争议解决方式;

(6)受我国法律管辖的约定及具体管辖地;

(7)有关责任条款。

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用户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5.8交易规则

平台经营者应制定并公布交易规则。交易规则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30日予以公示。用户不接受修改的,可以在修改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通知退出。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原交易规则妥善处理用户退出事宜。

5.9终止经营

第三方交易平台歇业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站内经营者,并与站内经营者结清财务及相关手续。

涉及行政许可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营业的,平台经营者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在合理期限内继续提供对消费者的售后服务。

5.10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平台经营者应当做好市场交易统计工作,填报统计报表,定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6.1站内经营者注册

(1)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向平台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获准经营的证明文件、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3)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核验站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外是否显示站内经营者真实名称和姓名由平台经营者和站内经营者协商确定。

(4)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定期对实名注册的站内经营者的注册信息进行验证,对无法验证的站内经营者应予以注明。

(5)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提示,督促站内经营者履行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服务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

6.2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平台经营者在与站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应当依法约定双方规范经营的有关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该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必备条款:

(1)平台经营者与站内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站内经营者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维护国家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站内经营者应当注意监督用户发布的信息,依法删除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防范和减少垃圾邮件。

(4)站内经营者应当建立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处理的有关制度,并在提供服务网店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6.3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以下规范,督促站内经营者建立和实行各类商品信誉制度,方便消费者监督和投诉:

(1)站内经营者应合法经营,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毒有害的商品。对涉及违法经营的可以暂停或终止其交易。

(2)对涉及违法经营或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站内经营者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台上进行公示。

(3)站内经营者应就在停止经营或撤柜前3个月告知平台经营者,并配合平台经营者处理好涉及消费者或第三方的事务。

(4)站内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平台经营者就消费者投诉所进行的调查和协调。

6.4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

(1)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

(2)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3)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或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害信息,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注册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4)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

6.5交易秩序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网上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服务,维护交易秩序,建立并完善网上交易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交易风险警示机制。

平台经营者应当合理提示用户关注交易风险,在执行用户的交易支付指令前,应当要求用户对交易明细进行确认;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经营者,在执行支付指令前,也应当要求付款人进行确认。

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

鼓励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卖家保证金”服务。保证金用于消费者的交易损失赔付。保证金的金额、使用方式应事先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6.6交易错误

平台经营者应当调查核实个人用户小额交易中出现操作错误投诉,并帮助用户取消交易,但因具体情况无法撤销的除外。

6.7货物退换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对于违反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规定的站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应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可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6.8知识产权保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6.9禁止行为

第三方交易平台同时利用自有平台进行网上商品(服务)交易的,不得相互串通,利用自身便利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未经用户同意,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督促站内交易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电子签名

鼓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订立合同。标的金额高于5万元人民币的网上交易,第三方交易平台应提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

8.2电子支付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采用的电子支付应当由银行或具备合法资质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

8.3广告发布

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被投诉的广告信息,应当依据广告法律规定进行删除或转交广告行政主管机构处理。

第三方交易平台应约束站内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不得发送垃圾邮件。

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搜索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搜索结果展示页面应对其名称予以屏蔽或限制访问。

9.监督管理

9.1行业自律

鼓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依照本规范进行行业自律,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对平台经营者的服务进行监督和协调。

鼓励行业协会设立消费警示制度,监督和约束有不良行为的平台经营者。

鼓励平台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和行约,建立网上交易诚信体系,加强自律,推动网上交易的发展。

9.2投诉管理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通过在线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

对于不良用户,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规则对站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9.3政府监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交易服务规范的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2.2.3 商务部:关于“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的公告

2011年第50号(2011年8月10日)

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428号)的要求,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等流程,现确定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83家企业(见附件)为商务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商务部将组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示范企业的跟踪和研究,不断总结推广经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电子商务相关法规、标准、统计等体系建设,夯实电子商务发展基础,切实发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示范引导作用。同时,指导示范企业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模式创新、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加大品牌培育力度,带动关联企业协同发展,不断降低经营成本,带动就业和创业,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引领中国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附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共83家)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山东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陕西省

甘肃省

2.2.4 科技部:关于认定第一批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1〕516号(2011年10月13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按照《关于推荐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的通知》的要求,在有关地方科技部门和专家推荐的基础上,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认定49家企业为第一批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名单附后),有效期为2011年至2013年。

示范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突破若干领域的共性服务技术与关键技术,主导或参与创制行业标准;着力创新服务模式,探索科技支撑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的新机制;着力提升发展实力,完善现代服务业产业链,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深化国际合作,提升对外交流水平,加快国际化进程。

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局加强对第一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支持,不断总结经验,提升示范企业的发展水平,更好地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区域现代服务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请将工作中的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我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批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第一批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企业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1.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2.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3.陕西利安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4.汇付天下有限公司

5.武汉传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6.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7.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8.南京联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0.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12.青岛日日顺乐家贸易有限公司

13.武汉立得空间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14.腾邦国际票务股份有限公司

15.福建天晴数码有限公司

16.重庆长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7.青岛海信传媒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8.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19.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现代服务科技研究院

22.广西糖网食糖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23.云南新锐和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24.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5.广东博士科技有限公司

26.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7.北京义翘神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8.哈尔滨市乐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9.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30.兰州正远科技有限公司

31.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32.厦门中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3.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34.郑州新益华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35.青海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36.西安曲江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37.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8.常州津通现代服务业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39.巴士在线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40.内蒙古润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1.沈阳高新生产力促进中心

42.湖南白沙物流有限公司

43.湖南青苹果数据中心有限公司

44.东蓝数码有限公司

45.烟台华东电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46.天津港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47.太原火炬来特科技服务公司

48.重庆激光快速原形和模具制造生产力促进中心

49.博涛多媒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2.5 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

商电发〔2011〕第375号(2011年10月)

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已经成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现代流通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好发挥电子商务的推动与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快商务领域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构建搞活流通扩大消费长效机制,培育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维护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平稳较快发展,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和主要问题

(一)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不断完善

截至2011年6月30日,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4.85亿,互联网普及率达36.2%。全社会电子商务应用意识不断增强,应用网络购物、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的互联网用户分别达到1.73亿、1.53亿和1.5亿,占用户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5.6%、31.6%和31%。2010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4.5万亿元人民币。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初步形成,电子商务相关政策、法律、规章和标准相继出台,电子商务市场逐步规范,电子商务支撑体系不断完善。

(二)电子商务应用日益深化

电子商务在我国各个经济领域的应用不断拓展,应用水平不断提高,正在形成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态势。大型企业网上购销比重逐年上升,部分企业实现了在线交易、支付及物流局部集成应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率迅速提高,2010年,应用网上交易和网络营销的中小企业比例达到42.1%。2010年,全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5231亿元人民币,约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3%,并呈现出加速增长态势,成为拉动消费需求、优化消费结构的重要途径。

(三)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迅猛

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信用保障、电子支付、物流配送和电子认证等电子商务服务业持续快速发展。2010年,我国电子商务信息、交易和技术服务企业达到2.5万家,第三方支付额达到1.01万亿元人民币,社会物流总额达到125.4万亿元人民币,全国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达23.4亿件,有效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持有量超过1530万张。

(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电子商务规制建设相对滞后,市场准入、服务监管体系、信用体系、统计监测体系、产业投融资机制亟待建立。

2.网络购物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网络交易纠纷处理困难,可信、安全、便利的网络购物环境还不完备。

3.电子商务应用在地区、城乡和企业间发展还不平衡,农村、中小企业和传统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亟待扶持引导。

4.电子商务服务业尚处成长期,商业模式、服务水平和服务范围有待拓展提高,技术和市场尚不成熟。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为宗旨,以应用电子商务推动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为出发点,完善发展环境,提高应用水平,加快产业带动,加强示范引导,走出一条既符合国际电子商务发展规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促进融合。支持传统流通企业开展网上营销,推动线上、线下资源互补;鼓励网络零售平台企业拓展服务平台,建设物流基础设施,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服务业融合发展。

示范引导。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支持引导欠发达地区、行业和企业应用电子商务。

产业带动。鼓励电子商务产业链协同发展,促进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扩大对外贸易,拉动国内消费需求。

规范发展。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电子商务法规、标准和统计监测体系,规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政策支持。制定科学合理、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的电子商务行业管理政策,为支持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电子商务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形成,协同、高效的电子商务管理与服务体制基本建立,规范、诚信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逐步完善;电子商务成为企业拓展市场、推动“中国制造”转型升级的有效手段、消费者方便安全消费的重要渠道;电子商务服务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成为我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15年,我国规模以上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比率达80%以上;应用电子商务完成进出口贸易额占我国当年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0%以上;网络零售额相当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9%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完善电子商务政策支撑体系。支持各地结合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制定财政、税收政策,吸引电子商务企业聚集发展。

2.建立电子商务法规标准体系。针对电子商务交易、信用、物流、供应链协同、融资服务等环节,制订一批具有前瞻性、可行性、开放性、兼容性的法规、规范、标准,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防范交易风险。

3.建立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和统计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电子商务统计,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反映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总体规模、结构变化、发展水平、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为政策制订提供可靠依据。

4.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制订电子商务信用规范,指导建立电子商务纠纷投诉与调解机构,加强消费监督;支持建立覆盖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全国信用信息数据库,鼓励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独立、公正、客观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经营主体开展信用评价与认证服务;支持开展行业自律。鼓励电子签名、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5.完善电子商务物流体系。结合城市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体系建设、乡镇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建设,鼓励整合利用现有物流配送资源,建设物流信息协同服务平台和共同配送中心,完善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体系。

6.推动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解决报关、结汇、退税等瓶颈问题,支持电子商务运营企业与国际接轨。

7.加强电子商务国际交流合作。扩大电子商务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参与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东盟等国际与区域组织中的电子商务工作,参与国际电子商务规则标准的研究制订,支持跨境合作区的电子商务应用。

(二)重点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

鼓励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技术服务平台、中介服务平台的发展,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提供电子商务咨询、资讯、法律、信息技术、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支持已初具规模的、具有影响力并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导向的电子商务服务网站发展,积极推动高附加值的电子商务衍生品的开发与应用。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快与国际电子商务市场接轨。

鼓励电子商务服务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推动商业模式、商业业态创新。加强产学研合作,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国家级科研和产业基地等资源,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探索电子支付、物流、信用服务、安全认证等支撑体系建设与电子交易的集成创新,促进技术应用与商业模式创新的有机结合。

引导鼓励中小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与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区域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鼓励各地结合产业发展特色,建设行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带动产业集群发展。鼓励第三方移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三)深化普及电子商务应用

1.应用电子商务促进商品流通和扩大消费

应用电子商务促进传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国内商贸集聚区、大型商场、批发市场、连锁超市和专业市场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引导支持网络零售平台向中小流通企业开放;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城市旧货交易,向城市社区提供家政与日用消费品服务,促进社区便利消费与循环经济发展。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到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采购与物流基地,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鼓励肉类蔬菜、酒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和企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创新追溯模式和流程,提高追溯精度,增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稳定推动酒类、药品等特殊商品流通应用电子商务,保障消费安全。

2.发挥电子商务优势,推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的稳步发展

应用电子商务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大力推动主要贸易单证的标准化和电子化进程,支持地方建设“单一电子窗口”平台,促进海关、检验检疫、港口、银行、保险、物流服务的电子单证协同,提高对外贸易监管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拓展海外市场,减少渠道环节,树立中国品牌形象,开展国际合作,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

积极发展网上展会。鼓励会展企业依托实体展会,积极应用信息技术与互联网举办网上展会,创新服务形式和内容,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实现网上招商招展,服务贸易洽谈与合作的一站式电子商务功能。大力发展贸易撮合、认证征信、网商供需见面会等电子商务增值服务,建立展会型电子商务平台。通过政策扶持,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大型展会的网上展会。

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扩大进口中的作用。支持建立服务进口企业的联合采购平台和进口产品分销与直销电子商务平台,进一步增强进口贸易企业的采购和销售能力。

3.利用电子商务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

继续在全国推广农村商务信息服务试点,拓展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实现信息服务、交易撮合、在线支付、物流配送全流程服务;丰富充实新农村商网服务内容,拓展服务渠道,加强网上购销对接,提高信息服务成效;支持涉农电子商务平台与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合作,建设双向互动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推动涉农电子商务平台与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营销大户、大型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企业、大型餐饮连锁企业及中高档酒店对接,促进大宗农产品网上交易;探索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的新途径、新模式,加大对农村电子商务应用的支持力度。

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农超对接”信息化建设,拓展商业服务、金融服务、通信服务。推动涉农流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和农资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高协同效率,降低流通成本。支持涉农流通企业和批发交易市场的电子商务应用,提升农村商贸流通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畅通。探索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4.支持鼓励企业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拓展电子商务应用

积极推进新技术、新成果、新模式的应用转化,推动建立电子商务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解决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的计算能力、存储空间和带宽资源等瓶颈问题。建设电子商务与物联网商务整合应用示范平台,推进物联网技术与电子商务模式的融合创新。加快吸收和集成应用新兴移动通信技术、远程控制、无线网络等新型数字技术,发展各类“数字商业”。支持商业企业信息化改造,推广应用企业资源计划、供应链管理、客户关系管理、无线射频识别技术、自动化采购、自动化仓库等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加快支持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发展数据产业、导航定位系统和商品服务追溯系统等电子商务创新应用。

四、重点工程

(一)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和示范基地。选择电子商务发展快、当地政府积极性高、基础设施条件好的城市,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和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创建工作,引导有条件地区加快完善电子商务在线交易、诚信体系、标准法规等支撑体系建设。

做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推广和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工作。选择业绩好、信誉高、有发展前景、创新能力强的企业、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以及综合展会型电子商务平台,给予政策支持,推广成功经验,增强区域引导、行业辐射和产业带动能力。

向外贸企业重点推荐一批运作规范、诚信经营、效益良好、国内外影响力强的对外贸易电子商务平台。

(二)中小城市和中西部地区电子商务促进工程

支持鼓励中小城市和中西部地区加强网络、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子商务宣传,促进电子商务应用,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三)传统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工程

支持鼓励、引导传统商贸流通企业通过自建、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展网络零售,探索应用新模式、放大示范效应。

(四)农村流通体系促进工程

选取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较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企业开展农村流通电子商务应用示范工程。

(五)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按照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选取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主体,在电子商务领域探索信用建设的有效模式,形成信用建设良好氛围和可持续保障机制。

(六)肉类蔬菜、酒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程

结合肉菜、酒类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选择信息化应用水平较高的试点城市和企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改造交易流程、创新交易模式,强化流通追溯体系实效。

(七)城市社区便利店电子商务促进工程

支持有实力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在城市社区设立综合性便利店,推动社区便利店信息化、标准化、连锁化和品牌化建设,运用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结合的发展模式,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增强便利店的竞争能力。

(八)电子商务人力资源发展工程

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与研究基地建设,满足电子商务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九)国际电子商务交流合作工程

建立跨境合作区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推动区域合作领域电子商务交流,探索境外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利用我国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其本国企业的有效途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目标任务。协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强化商务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指导作用,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建立电子商务发展促进机制

贯彻落实国家扶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各项政策,研究制订促进电信、金融与电子商务企业互相支持、协同发展的政策,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引导作用,加大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持力度,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向电子商务科研创新、模式创新、产学研成果转化、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中小电子商务企业融资、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提供资金支持。

(三)加强宣传教育与人才培训

加大电子商务宣传力度,强化社会各界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信用意识、信息安全意识。多层次、多渠道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政府、企业等各行业人员应用电子商务的能力。积极推动和完善电子商务人才服务机制,引导高校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及民营企业集聚。支持地方建立电子商务研究与培训基地,加强电子商务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

(四)发挥电子商务中介组织与专家作用

充分发挥各级电子商务协会、学会、产业联盟等中介组织作用,鼓励中介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支持中介组织提供电子商务政策与技术咨询服务、开展国内外电子商务学术与科研交流、帮助电子商务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鼓励各地建立电子商务专家咨询机制,发挥电子商务专家的指导与咨询作用。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

2.2.6 国家发改委等:关于同意北京市等21个城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复函

发改办高技〔2011〕2753号(2011年11月11日)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南京市、杭州市、福州市、郑州市、昆明市、银川市、南宁市、苏州市、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任务,促进电子商务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研究决定,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南京市、长春市-吉林市、杭州市、福州市、郑州市、南宁市、昆明市、银川市、苏州市、汕头市等21个城市列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原则同意21个城市报送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现就各城市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示范城市要把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作为增强城市竞争优势的新途径,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产业结构和带动就业等方面的作用,利用电子商务突破城市地理空间和自然资源的限制,提高城市的经济影响力和辐射力,降低物质资源和能源消耗,发展绿色经济,改善城市管理,增强公共服务能力。

二、各示范城市要把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作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新举措,加快推进资源整合,深化“三网融合”、“两化融合”等试点工作,促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下一代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壮大电子商务服务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各示范城市要把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作为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新抓手,鼓励商贸业态和模式的不断创新,加快内贸和外贸的融合联动,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有机结合,助推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同步发展,促进传统商贸服务业转型,推动贸易发展方式转变。要通过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商品和各要素的流动,消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制约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四、各示范城市要把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作为创建工作的首要任务,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电子商务相关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试点工作,为解决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问题探索经验,为国家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和政策提供实践依据。

五、各示范城市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指导作用,成立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建立各有关部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以及权责对称、目标清晰的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上下联通、纵横协同、政企合作全面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新格局。

六、各示范城市要根据确定的创建工作方案要点(见附件),研究制定实现创建目标的具体步骤和工作计划,细化并落实各项创建任务和保障措施,组织推动重点工程建设,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将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并不断提炼提升试点成果,形成示范推广机制。各示范城市所在省区政府要关心和支持示范城市建设,及时总结宣传示范城市经验,发挥示范城市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八部委将联合成立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协助研究示范城市创建中的矛盾和问题,并为各示范城市推进创建工作、实施重大工程提供咨询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将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关注和支持示范城市的创建工作,及时总结宣传示范城市经验,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各示范城市沟通情况、总结经验和推广成果搭建平台。

附件:各城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要点(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2.2.7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认证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2011年11月14日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精神,按照《“十二五”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本规划侧重指导第三方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是推进行业发展、开展行业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工程的依据。

一、“十一五”回顾

(一)《电子签名法》配套政策法规逐步完善

《电子签名法》为电子认证服务奠定法律基础。2005年4月1日实施的《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关于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效力、原件效力、证据效力以及数据电文的存档与收发时间、收发地点的规定和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电子签名第三方认证的要求,为电子签名的应用以及相关认证服务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电子签名法》配套政策法规逐步完善。依据《电子签名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发布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许可、服务、暂停和终止、法律责任以及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相关部门从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密码使用及管理要求、电子政务领域的认证服务应用、电子商务领域的认证服务应用等方面制定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部分省市还出台了规范本地区电子认证服务市场,推进电子认证应用的规范性文件。

(二)电子认证服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十一五”时期,电子认证软、硬件和服务市场规模增长明显。数字证书认证系统建设、硬件介质数字证书发放、电子认证相关应用系统集成及服务等领域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电子认证服务业市场总规模超过20亿元,“十一五”期间年平均增长速度约为38%,2010年的增长率接近100%。

作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的主体,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得到长足发展。截至2010年底,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共30家,分布在全国2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总资产规模达到20.1亿元,销售收入达到13.2亿元,有效数字证书总量达到1530万张,其中机构证书、个人证书、设备证书分别约为730万张、790万张、1万张。

(三)电子认证应用范围日益广泛

电子认证在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领域应用不断扩大。电子认证在网上报税、报关、工商年检、社保缴纳、公积金管理等公共服务领域获得广泛应用。在网上招投标、在线支付、在线合同等电子商务领域应用迅速增长,并逐步向知识产权保护、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等领域扩展。

跨地区的电子认证应用稳步推进。2009年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应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基于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环境下的跨境电子报关支撑平台”试点项目的实施效果逐步显现。2010年,江苏、浙江、安徽、上海三省一市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联合建设了“长三角数字证书应用互联互通平台”,在电子认证应用层面推进认证资源共建共享取得突破。

(四)电子认证技术稳步发展

电子认证基础技术日趋成熟。基于国产椭圆曲线公钥密码算法的数字证书认证系统研发成功,国产数字证书认证系统技术水平大大提高,数字证书介质不断丰富和完善。

电子认证应用技术快速发展。电子签章系统、电子签名服务器、身份认证网关和时间戳服务系统等一系列电子签名与应用类产品进入市场,为电子认证应用提供了基本保障。可信电子凭证、可信电子记录和可信电子合同等应用技术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电子认证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形成

证书管理、时间戳、密码协议、系统检测等技术类标准基本完善。已制定数字证书格式、在线证书状态协议、公钥基础设施组件最小互操作规范、证书策略与认证业务声明框架等22项技术类标准。

公钥基础设施系统互操作性评估准则等相关的应用支撑类标准开始研究。《电子认证系统证书分级规范》、《电子签名验证通用指南》等6项电子认证应用支撑类标准起草工作基本完成,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岗位设置、业务规则等管理规范框架基本形成。已制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服务规范》(试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规范》(试行)等7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类规范。

我们也要看到,电子认证服务业目前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应用市场有待进一步培育,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发展规律有待进一步探索。跨行业、跨地区电子认证服务存在阻力,信息化监管手段亟待建立,身份认证与签名应用有待规范,服务模式单一、能力不足,行业结构仍不够合理,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宣传培训力度不够等。

二、“十二五”面临形势

(一)电子认证服务作用更加凸显

构建可信网络空间的需求日益迫切。身份盗用、交易诈骗、网络钓鱼等各种安全事件频发,与蓬勃发展的网络应用矛盾日益突出。据统计,我国有近1.28亿互联网用户遭遇过上述安全事件影响,初步估计损失超过150亿元,严重打击网络用户的信心,阻碍网络应用的快速发展。构建可信网络空间的呼声越来越高,需求越来越迫切。电子认证服务通过保障网络身份真实、网络行为可溯和数据电文可靠,为维护权益、追究责任、履行义务提供法律保障和技术支持,是构建可信网络空间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与快速发展,电子认证服务对构建可信网络空间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

(二)电子认证服务发展空间日益广阔

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有2.78亿个IP地址,866万个域名,191万个网站,网民数量已突破4.5亿,网络购物用户数量1.61亿,电子商务交易额4.5万亿元。据预测,“十二五”期间,网络应用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领域将进一步普及深化,到2015年,电子商务年交易额将突破18万亿元,电子认证服务市场潜力巨大。

社保、医疗、保险等诸多公共服务领域将逐步深化电子认证的应用,电子病历、电子保单等更多业务将得到广泛开展。随着社会对电子认证服务的认可程度进一步提高,网络购物用户数量将迅速增长,网上交易活动开展更为频繁,在线招投标、电子合同签署与电子订购等业务将蓬勃发展。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传统电子商务逐步向移动电子商务转变,手机支付的应用使得商务交易更加便捷,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云计算等新模式的产生使得云端数据的安全存储、访问授权、隐私保护问题逐渐凸显,为电子认证服务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物联网、三网融合等新技术新业务的出现势必为电子认证服务的应用和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三)电子认证服务资源亟待整合

数字证书互认与认证资源整合的需求迫切。跨地区、跨行业的网络应用需求旺盛,迫切需要实现数字证书互认。电子认证服务多样性的需求渐趋突出,市场竞争激烈程度日益提高,实施淘汰落后的退出机制条件逐渐成熟,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综合服务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采用多种形式整合认证资源,实现优势互补。

(四)电子认证服务亟待创新与突破

服务方式亟待拓展,服务质量亟待提高,服务能力亟待加强。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的应用领域和应用场景不断涌现,对电子认证服务的需求日趋多样化、个性化,迫切需要以用户为中心,围绕用户需求,加强技术研发,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用户体验,提升服务的便捷性和产品的易用性,保护用户隐私,在现有服务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可靠性认证服务。

“十二五”时期是电子认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勇抓机遇,大胆创新,充分发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转变的基础性支撑作用。

三、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电子签名法》为依据,以推进国家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和规范网络空间秩序为目的,以加速网络身份认证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坚持统筹全局、规范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应用牵引、服务创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推广可靠电子签名应用,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提供支撑。

——统筹全局、规范发展。综合运用技术、行政、法律等手段,统筹政产学研用各方力量,加强部门协调与沟通,优化行业结构与布局,整合资源,营造环境,贯彻落实电子认证服务相关法规与标准,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推动电子认证服务业健康发展。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率先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和可靠电子签名,发挥政府部门带头作用。制定鼓励产业发展政策,大力发展电子认证服务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升企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形成满足需求、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电子认证服务业。

——应用牵引、服务创新。紧紧围绕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等领域对电子认证服务的需要,创新服务模式,健全服务体系,丰富服务内容,发展便捷、安全、可扩展、个性化的电子认证服务,不断满足市场需求,实现电子认证服务业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末期,形成覆盖全国的网络身份认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可靠电子签名认证体系,并在数据电文可靠性认证服务模式探索方面取得积极进展,电子认证服务市场规模突破80亿元。

——形成覆盖全国的网络身份认证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网络身份证书策略,规范身份认证服务,满足多样化网络身份认证服务需求。依托合法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网络身份认证服务覆盖全国,网点覆盖所有省份、延伸到中东部地区80%的城镇和西部地区60%的城市,有效数字证书数量超过1亿张,网络身份认证服务在国家网络信任体系中的基础作用明显加强。

——基本形成可靠电子签名认证体系。可靠电子签名相关政策法规基本完善,可靠电子签名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建成技术精湛、职责清晰、配置合理的专业检测队伍,具备产品和系统的检测能力,基本形成可靠电子签名认证体系,满足社会对可靠电子签名的应用需求。

——初步建立数据电文可靠性认证服务模式。形成符合法律要求的数据电文检测和认定标准,在电子合同、电子凭证、电子记录等典型应用取得突破性进展,初步形成数据电文生成、传递、接收、保存、提取、鉴定等可靠性认证相关服务模式。

四、重点任务

(一)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电子认证服务发展环境

完善政策法规,规范行业运营环境。根据信息化发展对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方面的需求,完善网络身份认证管理政策。研究制定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可靠性认定规则,为电子取证、司法鉴定和法律诉讼提供支持。进一步贯彻落实《电子签名法》,推动《电子签名法》与《票据法》、《合同法》、《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促进电子认证服务在电子商务纠纷解决中的具体应用。鼓励采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加大执法力度,促进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发展。

(二)规范认证服务,突破重点领域电子认证服务瓶颈

根据数字证书标识对象不同和安全保障等级不同,针对个人、机构、设备、软件代码等分类分级制定证书策略,规范电子认证服务行为,为证书互认奠定基础。重点针对金融领域网站钓鱼、身份假冒和信息窃取等用户重大关切,培育并指导境内骨干认证服务企业,增强能力,取得网络服务器、移动智能终端、可信软件认证服务上的突破,占据网络设备等认证服务市场的主导地位。

(三)拓展应用市场,发展壮大电子认证服务业

扩大证书服务市场,丰富认证服务内容,提高企业服务能力。巩固机构证书服务市场,大力发展个人证书服务市场,重点推进个人证书在电子商务领域、公共服务领域的使用。发展电子凭证、电子合同等数据电文可靠性认证服务市场。鼓励电子签名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和应用推广,推动形成电子签名应用中间件开发和经签名电子数据的证据保全、提取、举证等全流程服务。鼓励企业发挥资本和技术优势,通过联合、并购、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规模,降低服务成本,提高市场开拓能力,打造龙头企业。

(四)开展试点示范,推动电子认证服务创新发展

建设网络身份验证门户,选择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跨境电子商务等典型应用,提供接口开放、标准统一、服务规范、安全可信的网络身份验证服务,开展数字证书交叉认证及应用试点。选择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按《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相关要求开展试点,探索形成可靠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技术和应用规范。探索建立证书互认长效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的电子认证跨区域互认。继续支持长三角地区的电子认证服务联盟试点,推进医院信息化、居民健康卡等领域的跨地区证书互认。总结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经验,探索建立跨境证书互认模式和机制。针对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应用的安全需要,选择用户基础好的移动电子商务和物联网相关领域,开展移动互联网、物联网领域认证服务试点示范。

(五)完善标准规范,加强电子签名技术检测与认证服务监督

健全电子认证标准规范体系。加快完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业务连续性、风险保障、运营管理等有关管理类规范。组织制定《可靠电子签名指南》,明确对不同格式数据电文进行签名的程序、流程和认定标准。加快制定数字证书分级分类管理、互操作规范等应用支撑类标准。研究制定电子签名设备、系统检测等技术类标准,推动制定电子签名行业应用标准。培育和发展专业化机构,对含可靠电子签名模块相关系统和产品进行检测,对认证服务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

(六)开展合作交流,促进电子签名与认证跨境互认

加强电子签名与认证交流和合作。建立核准境外数字证书法律效力的机制,推动数字证书的跨境互认。总结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的合作模式和试点经验,积极推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下的电子签名互认,积极参与亚太经合组织(APEC)、上海合作组织、中澳自由贸易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的电子签名互认谈判。积极参与国际间电子签名与认证交流。

五、重大工程

(一)数字证书交叉认证及应用试点工程

开发数字证书应用接口标准、证书类别和安全等级验证系统、平台综合管理系统等,建立数字证书交叉认证平台,为应用系统提供统一验证接口,为公众开放数字证书查询窗口,为实现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证书在不同应用系统中使用奠定基础。建立境外证书验证系统、出境证书备份系统,响应境内外信赖方的数字证书验证请求,支持数字证书的跨境互认和应用。选择有证书交叉认证应用需求的领域或区域开展应用试点。

(二)可靠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应用试点工程

为切实保障交易主体身份真实性、交易行为不可抵赖性和交易资金安全性,实施可靠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应用试点工程。建立可靠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服务平台。开发可靠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检测工具,搭建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可靠性认证服务平台,与有条件的电子商务网站对接,以电子合同应用为重点,围绕数据电文生成、传递、接收、保存、提取、鉴定等可靠性认证各环节开展试点,满足电子商务对可靠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应用需求。

六、保障措施

(一)改进行政管理模式

依据《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指导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规范电子认证服务、推进电子认证应用的工作机制。建设行业监管信息化平台,发挥专业化检测机构作用,提升监管水平。成立电子认证服务专家组,建立电子认证服务行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咨询机制。成立行业组织,加强交流,推动行业自律,推广应用,促进行业发展。

(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将有关《电子签名法》贯彻落实所需的行政资金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争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及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对电子认证服务业的支持。鼓励风险投资、民营资本进入电子商务领域电子认证服务。鼓励和支持技术实力雄厚、产品应用前景好、服务和风险保障能力强的电子认证服务企业上市。

(三)加快专业人才培养

编写电子认证专业教材,引导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电子认证专业课程。加强岗位职业培训,开展《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政策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明确关键岗位人员职业技能要求,提高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专业技术和复合型人才比例。

(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电子认证服务的推广和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类媒体,采取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多种形式宣传《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普及电子认证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利用可靠电子签名保障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开展电子签名应用典型案例调查,编辑电子签名优秀应用案例集,大力推广普及电子签名应用。

附件:术语说明

1.电子认证服务:为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供证明的活动,包括签名人身份的真实性认证,电子签名过程的可靠性认证和数据电文的完整性认证三个部分,涉及数据电文的生成、传递、接收、保存、提取、鉴定各环节,涵盖电子认证专有设备提供、基础设施运营、技术产品研发、系统检测评估、专业队伍建设等各方面,是综合性高技术服务。

2.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作为第三方向社会公众提供电子签名人身份真实性、电子签名可靠性证明的服务机构。

3.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4.可靠电子签名: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电子签名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5.证书策略:是一组安全规则,描述了数字证书签发和管理过程中物理安全、网络安全、审计评估、赔偿和责任等方面的规范性要求,为应用方选择证书提供可参考的标准。

6.认证业务规则: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声明的为满足证书策略中所列各项规范性要求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7.公钥基础设施(PKI):是集机构、系统(硬件和软件)、人员、程序、策略和协议为一体,利用公钥概念和技术来实施和提供安全服务的、具有普适性的安全基础设施。PKI系统是通过颁发与管理公钥证书的方式为终端用户提供服务的系统,包括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注册机构、资料库等基本逻辑部件和在线证书状态协议服务等可选服务部件以及所依赖的运行环境。

8.椭圆曲线公钥密码算法:基于椭圆曲线在有限域上离散对数求解困难而建立的非对称密码算法。

2.2.8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

2011年11月29日

电子商务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拓展市场和创新经营模式的有效手段,是满足和提升消费需求、提高产业和资源的组织化程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对于优化产业结构、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作用。为全面贯彻《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

附件: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

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

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是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拓展市场和创新经营模式的有效手段,是提升产业和资源的组织化程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对于优化产业结构、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满足和提升消费需求、改善民生和带动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愈加深远的影响。

本规划是落实《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十二五”时期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一、发展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交易总额增长近2.5倍,2010年达到约4.5万亿元。电子商务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创新能力日益增强,正在进入密集创新和快速扩张的新阶段。

(一)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不断普及和深化。电子商务在我国工业、农业、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旅游和城乡消费等各个领域的应用不断得到拓展,应用水平不断提高,正在形成与实体经济深入融合的发展态势。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日益频繁,移动电子商务成为发展亮点。大型企业网上采购和销售的比重逐年上升,部分企业的电子商务正在向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经营管理等业务集成协同的方向发展。电子商务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普及率迅速提高,2010年中小企业网上交易和网络营销的利用率达到42.1%。网络零售交易额迅速增长,“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速达100.8%,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逐年上升,成为拉动需求、优化消费结构的重要途径。2010年我国网络零售用户规模达1.61亿,交易额达到5131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到3.3%。

电子商务支撑水平快速提高。“十一五”期间,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信用服务、电子支付、现代物流和电子认证等支撑体系加快完善。围绕电子商务信息、交易和技术等的服务企业不断涌现,2010年已达到2.5万家。电子商务信息和交易平台正在向专业化和集成化的方向发展。社会信用环境不断改善,为电子商务的诚信交易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等新兴支付服务发展迅猛,第三方电子支付的规模增长近60倍,2010年达到1.01万亿元。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对电子商务的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特别是网络零售带动了快递服务的迅速发展,2010年全国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达23.4亿件,业务收入达574.6亿元,其中网络零售带动的业务量占快递总量的一半左右。2010年底有效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持有量超过1530万张,电子证书正在电子商务中得到广泛应用。通信运营商、软硬件及服务提供商等纷纷涉足电子商务,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不断改善。“十一五”期间,我国网络基础设施不断改善,用户规模快速增长,2010年互联网普及率达34.3%,网民规模达到4.57亿,移动电话用户数达到8.59亿,其中3G用户数达到4705万。网络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资费水平不断降低。全社会电子商务应用意识不断增强,应用技能得到有效提高。电子商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广泛。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围绕促进发展、电子认证、网络购物、网上交易和支付服务等主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章和标准规范,为构建适合国情和发展规律的电子商务制度环境进行了积极探索。

电子商务的发展仍然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电子商务对促进传统生产经营模式创新发展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对经济转型和价值创造的贡献潜力尚未充分显现。二是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尚不成熟,服务能力尚待增强,服务水平尚待提高,服务范围尚待拓展。三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制度环境还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有待增强,信用体系发展亟待加强,网上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欺诈、违法犯罪等问题不断发生,网络交易纠纷处理难度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电子商务发展的信心。四是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有待健全,投融资环境有待改善,统计与监测评价工作亟待加强,全社会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对网络空间的经济活动规律有待进一步探索。

(二)面临的形势

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深化发展,电子商务将迎来加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经济转型升级给电子商务发展提出新需求。“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面临资源环境约束增强、产业结构不合理、投资和消费关系失衡等重大问题,亟待通过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迫切需要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创新企业生产经营模式、提高产业组织效率、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带动新兴服务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拉动国内市场需求,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社会结构和消费观念的变革给电子商务发展带来新空间。“十二五”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步伐将进一步加快,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将发生巨大变化,人均收入不断增长,消费结构升级加快,年轻一代逐步成为新的消费群体,同时,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凸显。亟需通过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城乡一体化的便民服务体系发展,更好地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和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带动工作方式的转变和相关服务业的发展,优化就业结构、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社会和谐。

信息技术持续发展给电子商务发展带来新条件。宽带、融合、安全和泛在的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新一代移动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和数字广播电视网加快布局,三网融合全面推进。以云计算和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轮信息技术变革正在兴起,重点领域酝酿着新的突破。智能搜索和社区网络等应用形式不断涌现。新技术的发展为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提供更好的技术条件。

全球竞争与合作深化给电子商务发展提出新挑战。电子商务已成为全球一体化生产和组织方式的重要工具,各国在通过电子商务争夺资源配置主动权、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同时,也在密切关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不确定性,加强市场风险防范。为赢得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的新优势,我国亟需加快和务实发展电子商务,结合“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我国产业和资源的组织能力,优化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定位布局,提高国际竞争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服务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创新发展为动力,以普及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为重点,以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为保障,不断提高产业组织化程度和资源配置能力,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作用。

(二)基本原则

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充分发挥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坚持市场导向,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创建更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制度环境,综合运用政策、服务、资金等多种手段推进电子商务发展。

统筹兼顾,虚实结合。坚持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发展的主流方向,全面拓展电子商务在各领域的应用,提高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水平,努力营造全方位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动区域间电子商务协调发展。

着力创新,注重实效。推动电子商务应用、服务、技术和集成创新,着重提高电子商务创新发展能力。立足需求导向,坚持务实创新,选准切入点,注重应用性和实效性,避免盲目跟风和炒作。

规范发展,保障安全。正确处理电子商务发展与规范的关系,在发展中求规范,以规范促发展。以网络运行环境安全可靠为基础,促进网络交易主体与客体的真实有效、交易过程的可鉴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电子商务可信环境。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电子商务进一步普及深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显著提高。电子商务在现代服务业中的比重明显上升。电子商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初步形成安全可信、规范有序的网络商务环境。

具体目标是:电子商务交易额翻两番,突破18万亿元。其中,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超过15万亿元。企业网上采购和网上销售占采购和销售总额的比重分别超过50%和20%。大型企业的网络化供应链协同能力基本建立,部分行业龙头企业的全球化商务协同能力初步形成。经常性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达到中小企业总数的60%以上。网络零售交易额突破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超过9%。移动电子商务交易额和用户数达到全球领先水平。电子商务的服务水平显著提升,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企业和服务品牌。

三、重点任务

(一)提高大型企业电子商务水平

发挥大型企业电子商务主力军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的规模发展和品牌建设,提高网络集中采购水平和透明化程度,提升企业营销能力。深化大型工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促进实体购销渠道和网络购销渠道互动发展,提高供应链和商务协同水平。推动大型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提高流通效率,扩展流通渠道和市场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向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转化。

专栏1:大型工业企业电子商务协同

在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国防科技等重点工业领域,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提高大型工业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水平。引导大型工业企业提高网上集中采购水平,建立具有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采购平台,增强企业采购行动的协调性和竞争力。支持有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为行业用户提供网上联合采购服务,提高行业采购行动的协调性。推动电子商务与企业内部业务和管理信息系统的集成,推进企业间网上协同研发、设计和制造,增强产业链商务协同能力。支持大型工业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增强与产业链下游企业的协同能力,促进产品分销和售后服务水平提升。

(二)推动中小企业普及电子商务

鼓励中小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在线销售、采购等活动,提高生产经营和流通效率。引导中小企业积极融入龙头企业的电子商务购销体系,发挥中小企业在产业链中的专业化生产、协作配套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自主发展电子商务,创新经营模式,扩展发展空间,提高市场反应能力。鼓励面向产业集群和区域特色产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帮助中小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提高竞争力。稳健推进各类专业市场发展电子商务,促进网上市场与实体市场的互动发展,为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供良好条件。

专栏2:发展中小企业电子商务

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品牌化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发布、商务代理、网络支付、融资担保、仓储物流和技术支持等服务。推动有条件的专业市场建设网络交易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网络联合购销服务。支持中小型生产制造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创新生产经营模式,开展在线购销和客户关系管理等活动,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经营效率和效益。引导中小型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创新服务模式,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支持社区商业、物业和家政服务等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服务社区,便利居民生活。加快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多渠道开展电子商务应用技能和信用意识培训。

(三)促进重点行业电子商务发展

积极发展农业电子商务,促进农资和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发展,拓宽农民致富渠道。着力推进工业电子商务,促进工业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深化商贸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应用,促进传统商贸流通业转型升级。鼓励综合性和行业性信息服务平台深度挖掘产业信息资源,拓展服务功能,创新服务产品,提高信息服务水平。促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规范发展,创新商业模式,形成与实体交易互动发展的服务形式。推动交通运输、铁路、邮政、文化、旅游、教育、医疗和金融等行业应用电子商务,促进行业服务方式的转变。

专栏3:重点行业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深化现代农业生产组织与连锁超市挂钩的电子商务,推动涉农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大型商场、批发市场和连锁超市发展电子商务,创新商业模式。推进食品和药品行业的电子商务发展,降低流通成本,提高精细化管理和安全责任可追溯水平。进一步推动民航、铁路、公路和水运等行业加快拓展电子客票、电子货单等服务。鼓励邮政、快递、物流配送企业依托实体网络发展电子商务。大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创新旅游业发展模式,培育现代旅游服务品牌。

(四)推动网络零售规模化发展

鼓励生产、流通和服务企业发展网络零售,积极开发适宜的商品和服务。培育一批信誉好、运作规范的网络零售骨干企业。发展交易安全、服务完善、管理规范和竞争有序的网络零售商城。整合社区商业服务资源,发展社区电子商务。促进网络购物群体快速成长。拓展网络零售商品和服务种类,拓宽网络零售渠道,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发展个人间的电子商务,为开展二手物品交易、获取日常生活服务等提供便利。

专栏4:网络零售发展重点

支持生产企业利用品牌优势,面向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积极探索网络直销的发展模式。支持流通企业拓展网络零售渠道,结合实体店面和物流配送体系,促进网上网下互动,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促进网络零售企业和平台完善服务、规范运作,推动高效便捷、安全可靠的新型网络消费模式健康发展,支持网络零售企业创造国际品牌。提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内容产品和服务的网络零售比重。引导相关企业扩展流通服务体系,面向社区、农村、非网络用户提供网络零售和物流配送等服务,拉动消费,便捷生活。鼓励利用微博、团购、社交网络等创新网络零售发展模式。

(五)提高政府采购电子商务水平

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探索利用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专栏5:政府采购电子商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政府采购电子商务标准规范,积极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与电子交易一体化系统建设,做好采购管理与部门预算、资金支付及资产管理的衔接等工作,实现中央地方供应商库、商品信息库、评审专家库和代理机构库间的信息共享,规范操作执行程序,完善运行机制,提高采购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网上“阳光采购”工程建设。

(六)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协同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走出去”,面向全球资源市场,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参与全球市场竞争,促进产品、服务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更紧密地融入全球产业体系。鼓励国内企业加强区域间电子商务合作,推动区域经济合作向纵深方向发展。鼓励商贸服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拓展进出口代理业务,创新服务功能,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专栏6: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重点

推进面向跨境贸易的多语种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面向两岸三地、东盟、上合组织和东北亚等周边区域开展跨境合作,支持在边贸地区、产业集中度高的区域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推广应用。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电子单证处理、报关、退税、结汇、保险和融资等“一站式”服务,提高中小企业对国际市场的响应能力。继续推广电子通关和无纸贸易,提高跨境电子商务效率。

(七)持续推进移动电子商务发展

鼓励各类主体加强合作,拓展基于新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等新技术的移动电子商务应用。推动移动电子商务应用从生活服务和公共服务领域向工农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延伸,积极推动移动电子商务在“三农”等重点领域的示范和推广。加强移动电子商务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力度,完善移动电子商务技术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移动电子商务相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

专栏7:移动电子商务试点示范

加快推动移动支付、公交购票、公共事业缴费和超市购物等移动电子商务应用的示范和普及推广。重点推进移动电子商务在农业生产流通、企业管理、安全生产、环保监控、物流和旅游服务等方面的试点应用。加强移动智能终端、智能卡和芯片、读卡机具和安全管理等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研发。支持运营企业建立安全可信的多应用管理平台。推动近距离通信(NFC)、机器到机器(M2M)等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应用。面向不同的行业应用,协调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移动支付国家标准的制定和普及。推动移动电子商务产业链和各应用领域的相关主体加强合作,加快商业模式创新和社会化协作机制创新。

(八)促进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协调发展

探索建立网上和网下交易活动的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促进在线信用服务的发展。加快建设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社会化物流体系,优化物流公共配送中心、中转分拨场站、社区集散网点等物流设施的规划布局,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物流信息平台的发展模式。鼓励支付机构创新支付服务,丰富支付产品,推动移动支付、电话支付、预付卡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满足电子商务活动中多元化、个性化的支付需求。推动完善电子支付业务规则、技术标准,引导和督促支付机构规范运营。鼓励发展国际结算服务,提高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能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相关支撑企业加强合作,促进物流、支付、信用、融资、保险、检测和认证等服务协同发展。

专栏8:电子商务支撑体系集成创新

提高物流企业信息化水平,促进物流服务和电子商务集成创新。推进煤炭、钢铁、塑料和粮食等大宗商品电子交易与物流服务集成健康发展。推动快递、零担、城市配送企业依托信息化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增强对网络零售的支撑能力。适时启动物联网在物流领域的应用示范。加强支付服务创新,促进电子商务与电子支付集成发展,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与物流企业、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探索供应链金融等服务创新。

(九)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撑能力

认真贯彻《电子签名法》,进一步发展可靠的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体系,提高认证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模式,推动可靠电子签名、电子认证和电子合同在电子商务中的实际应用,在统一的证书策略体系框架下推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互认互操作,发挥电子签名的保障作用,提高电子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鼓励软硬件及系统集成企业通过云服务等模式,为电子商务用户提供硬件、软件、应用和安全服务。鼓励通信运营商加强宽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新一代通信网络的覆盖范围和服务水平,为电子商务用户提供接入、服务托管及商务应用解决方案等服务。发挥国家科技计划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大对电子商务基础性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成果转化、咨询培训等工作。

专栏9: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面向电子商务创新发展重点方向和共性工程技术问题,支持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加强电子商务基础理论研究,推动射频识别、智能终端、系统集成、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核心技术与关键技术的自主研发和产业化。加强电子认证、电子单证、在线支付、信用管理等电子商务安全交易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制定针对电子商务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加强对电子商务创新的保护力度。研究探索电子商务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的财政政策,落实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发挥电子商务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工作机制作用,加强电子商务推进工作的部门协同,落实和强化政府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指导。坚持统筹兼顾、动态协调的原则,创新电子商务管理机制,加强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审理、标准规范制定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和服务合力。各地方政府要相应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将电子商务纳入区域的发展规划。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中介组织、高等院校和专家队伍等在推进电子商务中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诚信发展环境

积极营造诚信为本、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社会信用环境。推动开展部门指导、行业组织、企业和消费者参与的电子商务自律规范制定工作,大力推进企业和行业自律。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照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发利用合同履约等信用信息资源,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开展商务信用评估,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信用服务。充分发挥人口、法人和地理空间等国家基础数据库以及银行征信等数据库的基础与协同作用,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有序交换和共享,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三)提高电子商务的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

推动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的衔接,为企业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依法有序推动政府信息资源的开放服务,提高社会化、市场化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高电子口岸发展水平,促进相关机构间的信息交换、业务协同,优化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提高电子商务的通关效率。建立部门间电子商务监管协调配合机制。督促网络经营主体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切实履行责任,守法经营,加强自律,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依法对网上涉及行政许可的商品和服务加强监管,加强对网络信息服务、网络交易行为、产品及服务质量等的监管。加强监管方式方法的创新,加快电子商务监管信息系统与平台建设,实现监管技术手段的现代化,实施对网络商务主体、客体和过程的经常性监管,实现网上巡查的常态化。

(四)加大对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依法组织开展网络违法交易专项整治,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杜绝违禁品网上销售。创新社会管理,建立投诉举报与主动发现相结合的机制,加大对利用网络进行的商业欺诈、传销、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侵犯商业机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和不正当竞争等活动的打击力度。充分利用管理和技术手段,增强电子商务网站的真实可信度。

(五)完善权益保护机制

积极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和措施,推进12315等相关消费维权体系向电子商务领域延伸。畅通网络消费权益保护渠道,及时受理消费投诉举报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发布网络交易风险警示信息,提高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风险防范意识。指导监督网站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在网站设置消费投诉举报及电子标识链接等多种形式。加强电子商务纠纷调处机制建设。坚持预防与调解相结合,建立分类处理的调处办法。鼓励当事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网上交易纠纷。督促交易平台建立数据保全机制,履行在电子商务纠纷处理中应尽的责任,协助交易双方解决纠纷。积极探索通过仲裁制度,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作用,通过法律诉讼等途径,妥善处置各种复杂疑难电子商务纠纷。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网络侵权行为。

(六)加强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

在贯彻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继续推动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研究确定电子商务立法的整体思路、调整范围和规范方式。根据需求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增强现行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用性和操作性。针对网络促销、电子合同和代收货款等问题,加快研究相应的行政规章和法律法规。面向电子商务不同业务形态发展的实际需求,加快电子商务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和推广应用。着力提高电子商务服务的规范性,促进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完善交易主体身份认定机制,提高电子商务信息发布、信用服务、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纠纷处理等服务的规范水平。

(七)完善多元化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

进一步拓宽电子商务投融资渠道,加强对电子商务创新创业的资本支持。培育和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促进风险资本对电子商务自主创新和创业的支持。鼓励实体企业在信息化建设中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投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电子商务的信贷扶持。加强政府财政支持对社会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形成政府引导性投入与社会资本投入互补的投融资机制。加强对投融资效果的评估。

(八)加强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工作

加强相关部委、地方及有关机构的联合,研究和改进电子商务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与统计分析方法,逐步建立全国性电子商务调查统计制度,加强对电子商务热点问题及其与实体经济相互关系的研究。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的电子商务企业联系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和社会性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动态发展监测等工作,鼓励各地加强对区域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监测,拓展信息获取渠道。做好电子商务统计信息发布工作,加强政策引导。

(九)加快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加强电子商务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更多的高素质专门人才。鼓励职业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发展多层次教育和培训体系,加快培养既懂商务、又具备信息化技能的电子商务应用人才。积极开展面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电子商务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吸引并帮助具有国际视野的创新创业型人才成长。

(十)加强国际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组织中电子商务相关活动,认真开展国际电子商务法规、标准制定与实施的调查研究,主动参与相关标准规范的制修订,积极参与国际双边、多边涉及电子商务的条约和协议起草工作,推动国内电子商务发展与国际对接。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宣贯工作,增强社会各方面实施规划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对规划实施的阶段成果实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规划实施工作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2.2.9 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十二五”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商电发〔2011〕478号(2011年12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建设,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不仅是实现电子商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十一五”期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信用服务较快发展,信用环境日益改善,但信用法规标准建设滞后、信用统计监测体系尚未建立,经营主体信用意识不强、失信投诉居高不下等问题仍然突出。为加快“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制度、完善电子商务行业标准为基础,以建设信用统计监测体系、发展电子商务服务行业为抓手,加快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形成电子商务领域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良好信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和企业自律相结合。在政府加强指导和积极推动的基础上,明确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管理责任,强化企业自律。

坚持法规建设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在加强电子商务信用领域法规和标准建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监督作用。

坚持专业服务和信息共享相结合。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第三方信用评估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享。

坚持诚信褒奖与失信惩戒相结合。通过对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支持,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给予警示或惩戒,鼓励和引导企业重视和培育诚信形象。

(三)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5年,电子商务信用法规基本健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逐步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基本形成;电子商务信用统计监测体系和电子商务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初步建立,建成覆盖全国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形成电子商务信用评估机构利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畅通机制;电子商务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形成政府引导和监管、第三方信用评估服务机构客观评估、消费者广泛参与和监督的多元化、互动式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与维护机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意识、自律意识普遍增强,电子商务信用评估服务机构健康发展,行业经营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得到规范。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电子商务信用法规标准体系

分阶段、分步骤研究确定电子商务信用法制建设的整体思路和框架结构。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制度,制订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交易行为和交易信息管理规范,以及信用保护、失信惩戒与诚信褒奖等实施细则。推动相关部门制订第三方信用评估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标准,着力提高信用评估服务的规范性和可信度。

(二)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统计监测体系

加快建立覆盖重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信用评估服务机构的信用统计监测体系,科学设计信用评价指标,逐步建立先进适用的指标体系。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发布制度,逐步拓展发布渠道,及时准确反映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建设水平。在信用统计监测体系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监管模式。

(三)建设电子商务信用评估认证体系

大力发展第三方信用评估服务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咨询、资讯、法律、安全技术、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服务机构建设数据库,收录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银行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信用信息。鼓励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开发采购商信用信息数据库,鼓励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共享和互认。鼓励电子商务协会汇总整理行业内企业信息,实现电子商务企业的上下游间信用信息共享。加快推进跨部门、跨行业和跨地区的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结合全国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推动与全国征信系统的互联互通。

(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示范

选择符合条件的、有参与积极性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和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示范工程。引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优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信用评估服务机构,探索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参与电子商务信用信息行业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的有效模式。

(五)引导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鼓励国内电子商务企业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评价、改进体系,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设立信用风险管理机构,加强企业自我监管和自我评估,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机制,通过对客户资信、销售合同、应收款项、员工信用档案的管理,降低虚拟平台的交易风险。鼓励中小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参与政府信用监测体系建设,参照全国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评价指标,提升企业自身的信用建设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制订详细工作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全面督促落实,积极予以推进;加强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合作与协调,把开展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电子商务管理的重要抓手。

(二)加强政策支持

加强大对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信用监测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技术创新体系等具有公益性的项目。加强电子商务企业在信用建设方面的融资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引导企业加大内部信用管理投入。

(三)强化制度建设

积极推动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信息统计等法规体系建设。研究制订涉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从业人员资质、信用服务规范、第三方评估等标准体系和市场准入规范。

(四)提供技术保障

加大对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基础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的开发,发挥信用技术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作用。鼓励科研院所、技术服务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开展针对电子商务信用信息采集和信息保护的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推广,积极开展成果转化、咨询培训等工作,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

(五)加快人才培养

积极推动教育及培训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人才培养,鼓励电子商务信用评估服务机构加强征信人才培训。调动全社会参与和推进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吸引更多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参与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

(六)正确引导舆论

及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政策措施、评价指标、示范经验等信息,加强舆论引导,扩大信用信息在商贸流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影响力。及时公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和电子商务信用评估信息,加大对“诚信光荣、失信可耻”、“以德经商”理念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识假、防假、打假”的积极性,逐步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2.2.10 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商电发〔2011〕490号(2011年12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更好发挥电子商务企业的集聚和辐射效应,促进电子商务在“十二五”及未来一段时期的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商务部决定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是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与杠杆作用,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建立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可以形成政府与电子商务企业的联系平台和载体,进一步增强地方相关电子商务政策的针对性,在局部地区形成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全面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服务与管理水平。

(二)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是发挥电子商务产业聚集优势,支撑城市、区域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建立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可以进一步增强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的品牌效应与协同优势,促进产、学、研、用协作发展,提高对城市、区域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服务能力,加快区域产业结构的转型与升级。

(三)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是创新公共服务模式、整合社会服务资源,促进电子商务服务业做大做强的重要依托。建立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可以在聚合电子商务相关服务资源同时,探索政府公共服务和产业政策环境建设的新模式,增强政府服务能力。

(四)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是增强城市和区域经济发展活力、聚合资源,推动区域协同发展的有效途径。建立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可以充分发挥电子商务跨地域的服务辐射力优势,在增强城市经济活力、放大结构性互补区域协同效应的同时,促进经济实现跨域发展。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服务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为出发点,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为核心,到“十二五”末,建成一批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在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形成较为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政策体系和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起较完善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成为地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应用企业的聚集地和电子商务的创业创新平台;在促进电子商务快速、规范发展方面发挥明显的示范与带动作用,积极建设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支撑体系,推动我国电子商务服务业的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突出区域特色、实施科学规划、兼顾地区发展平衡。结合城市、地区发展规划,根据区域的产业基础、产业特色、消费环境、配套设施等基本条件,制定电子商务基地发展规划,依托产业需求建设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突出区域品牌的特色和识别性。对电子商务发展基础较薄弱的地区适当降低标准,促进电子商务地区发展平衡。

促进产业聚合、实现协同发展。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带动作用,借助产业链聚合效应,促进产业集聚;积极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合作,发挥规模效应,促进协同发展。

注重营造环境、强调规范引导。在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的基础上,注重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形成多渠道、全方位支持基地发展的良性机制;不断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加强政策引导与规范,建设可信、规范、有序的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管理体制,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基地的创建管理体制,根据区域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制定区域内电子商务基地发展规划;先行先试,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政策,明确支持方向和扶持范围,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基地发展的政策环境。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筑完善支撑体系

为基地企业提供较为完善的办公环境、基础网络、数据中心、仓储物流、技术研发、人才培训等多层面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和服务平台。同时,积极引入第三方网上支付、移动支付、安全认证、信用评价、数据存证、物流配送、运营外包、技术支持配送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形成较为完备的电子商务交易支撑等相关服务体系。

(三)创新公共服务模式,促进交易行为规范

加强部门协作,整合公共资源,通过建立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为基地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的有机结合,创新服务与监管机制。鼓励基地构建适合不同行业需求的电子商务创新模式,大力推动电子商务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有形市场和虚拟市场的有机融合。同时积极开展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可追溯性,保障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和交易行为的规范性。

(四)创立多元投资体制,构建良好服务体系

加快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基地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推进创立面向基地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服务业的电子商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立足企业需求与行业规律,通过政府基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投入,依托基地公共服务平台汇集企业数据资源以及基地企业信用体系,积极构建基地企业投资、融资、孵化的良性运作环境与服务体系。

(五)鼓励创建孵化中心,健全产学研用合作与创新机制

鼓励引导基地企业积极参与构建电子商务孵化中心,积极推动电子商务产、学、研、用战略合作和建立产业创新联盟,为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电子商务应用领域的基础研究提供创新孵化与成果转化服务,提高引进、消化、吸收和集成再创新能力,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产学研用和实施创新等优惠政策。加大对电子商务模式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等基础研究与成果转化的执行力度,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产学研用和实施创新等优惠政策。

(六)发挥基地规模效应,服务市场体系建设

利用基地政策优势和完善的电子商务服务环境,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驻基地开展电子商务,发挥基地聚集效应,形成特色产业优势集群,充分利用电子商务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支持基地电子商务企业积极参与商务领域各项市场建设工程,为传统企业、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优化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拓宽社区电子商务服务功能,拉动消费增长,方便百姓生活,推动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助力区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较快转变。

(七)建立人才发展战略,健全人才引进机制

加大电子商务基地招才引智及人力资本投入,重点培育和引进电子商务发展急需的各类高端人才。推动示范基地与高校、研究机构、基地企业联合开展应用性人才和管理型人才的职业培训和岗前培训,使示范基地成为电子商务人才的培训基地和人才高地。同时,要加快构建科学的电子商务人才评价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体现人才价值、激发人才创造活力的人才建设保障机制。

(八)构建战略研究机构,加强基础应用研究

支持和鼓励基地创建电子商务战略研究机构、应用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与管理研究中心,加强电子商务基础理论研究及核心关键技术开发;研究建立电子商务服务产业统计指标、统计方法及电子商务行业标准规范等工作机制,为各级政府制定不同阶段电子商务发展方向及相关产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九)发挥电子商务引领作用,完善现代流通体系

支持基地内电子商务企业发挥引导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作用,积极参与流通体系建设,提升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拓展社区电子商务服务功能,为传统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供专业化保障;拉动消费增长方式转变,加快流通运行结构升级,完善百姓网络购物环境,推动现代流通服务实现跨越式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商务部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进行总体布局和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规划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创建工作;基地所在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创建工作方案报商务部考核评审后组织实施。

(二)争取政策扶持

商务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公共信息和服务平台建设、基础环境和软环境建设、战略和基础应用研究、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重视示范基地的创建工作,推动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给予基地必要的政策支持。

(本章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许增元编)